口頭錄取,就是雇傭關係成立,這是勞基法,
如果職務不需要,但是幾天後又繼續在網路上釋放職缺,這就可以要求復職。
新人做兩小時要走,也有勞基法辦理。
假設一個住在高雄的人錄取在台北一份年薪兩百萬的工作,
報到前已經把房子租好,交通工具移動到台北,
該公司在報到當天告知職務取消,
請問那些認同公司沒錯的人,你如果是這個高雄人,你會不會覺得很爽。
以上這個例子不是鍵盤律師說的,是一個沈以軒律師上課舉的例子。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