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sumi wrote:
這點我覺得要分成是...不過,依據這個說法,以後網路上罵人是否有可能被輕易的規避?
就容易讓一些人也許惡意、也許仗恃著法律、也許有太多的也許,容易對討論交流
的人進行惡意的攻訐了(恕刪)
這要感謝立法諸公的美意.......
c091746 wrote: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在網路世界中,英文帳號未必能對應原告本人...(恕刪)
aleksey wrote:
補個八卦
現在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了
為什麼呢?假若有一個帳號叫abc1234罵你
警方必須查出這個人是誰?住哪裡? 叫什麼名字?
不然怎麼告呢?
不過現在本刑在三年以下不許查ip了
網路上罵人,大多是告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本刑一年以下
為什麼有這種改變呢?感謝黃世銘案吧
這個規定的生效日是在2014年6月29日
本文的案例有點倒霉,剛好在生效日的兩個月前,早點生效就可以躲過了
以下網址有較詳細的說明
http://www.pshuang.cc/2014/11/ip.html
這樣的作法,在今年初因為特偵組監聽立委案後,立委在103年1月29日修改「通訊保證監察法」第3-1條、第11-1條後有了重大變化。
依據新生效規定(該條規定於6月29日生效),「通信記錄」包括了使用者的「電信號碼」、「信箱」及「位置資訊」等記錄,而「通訊使用者資料」,則包括了「姓名或名稱」、「身分證號」、「地址」與「電話號碼」。
新法生效後,只要不是第11-1條所列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者的個資,要調就要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違反調取票規定的網站業者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有刑責。 因此,多數網站,無論是因為保護個資、或避免違法賠償責任,或是為了節省人力的緣故,紛紛以「無票不給調」作為理由,拒絕政府機關調閱電信IP或個資。影響所及,一些常見的網路上犯罪:「誹謗」、「侮辱」、「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等案件,因為最輕本刑都非三年以上的重罪,只要遇到非實名制的網站,實務上就幾乎無從追查偵辦了!
此條修法公布後,評價兩極,網站管理人多半盛讚保護人權,這樣站方就有明確法律依據拒絕提供使用者的個資或是IP。學者則是毀譽參半。不過這樣的規定雖然保障了人權,對於警界與檢方也的確產生了莫大的困擾,因為許多仿冒犯罪的人,因為網站可依據此法拒絕提供犯罪者IP及電子郵件等個資,因此追查仿冒犯罪的難度何止加倍。現在可以說是仿冒犯罪者的黃金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