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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真的要小心…一個網路筆戰的新聞


katsumi wrote:
這點我覺得要分成是...不過,依據這個說法,以後網路上罵人是否有可能被輕易的規避?
就容易讓一些人也許惡意、也許仗恃著法律、也許有太多的也許,容易對討論交流
的人進行惡意的攻訐了(恕刪)


這要感謝立法諸公的美意.......
很多人虛擬現實分不清,別人的留言看看就好。

在現實世界裡,走在路上有隻野狗見人就吠,大家都會繞道避開。但在虛擬世界,大家卻會嗆回去,沒完沒了⋯

http://goo.gl/b3MUUb 支持環保 減少用紙 發票要刷 手機條碼
這可是電子商務界現在最流行的 O2O 呢!
Online To Offline

korn035 wrote:
幾年前,《天堂》正夯的時候,就有網路口角吵到烙人打架的。
幾天後,雙方可能打起來了。不見得會上新聞
喵~~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c091746 wrote: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在網路世界中,英文帳號未必能對應原告本人...(恕刪)

果然台灣的法官愛怎麼判, 隨自己高興

如果帳號不能對應人, 無罪
那網路毀謗都無罪了, 只有FB有罪(因為大部分帳號對的上本人)

台灣進法院, 真的運氣很重要

這條案例無罪是合理, 但絕不是帳號的關係
而是這種吵架程度, 01天天發生
c091746 wrote:
雖然沒告成,但打官司...(恕刪)
這事01還少嗎?
c091746 wrote:
這時呂姓網友越戰越勇,又回擊:「你家小孩?你跟別人偷生的歐?還是我跟你老婆生的XDDD」..(恕刪)

說了這段話居然沒事...??
台大碩士和人吵架還要用到人身攻擊字眼,可見水準也是一般
賽乃姆 wrote:
說了這段話居然沒事...(恕刪)

台灣國的法官本來就是看風向做判決的
我只能說這就是台灣國阿
就像你叫一個小賈斯汀的粉絲去唾棄小賈斯汀,你覺得有可能嗎
現在的警察難為阿 太輕會被說成置之不理 太重又被說執法過當 X的,是誰發明執法過當四個字的 真該出來打屁股
只能說在網路上說話真的也要小心啊
aleksey wrote:
補個八卦
現在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了

為什麼呢?假若有一個帳號叫abc1234罵你
警方必須查出這個人是誰?住哪裡? 叫什麼名字?
不然怎麼告呢?
不過現在本刑在三年以下不許查ip了
網路上罵人,大多是告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本刑一年以下

為什麼有這種改變呢?感謝黃世銘案吧
這個規定的生效日是在2014年6月29日

本文的案例有點倒霉,剛好在生效日的兩個月前,早點生效就可以躲過了

以下網址有較詳細的說明
http://www.pshuang.cc/2014/11/ip.html

這樣的作法,在今年初因為特偵組監聽立委案後,立委在103年1月29日修改「通訊保證監察法」第3-1條、第11-1條後有了重大變化。

依據新生效規定(該條規定於6月29日生效),「通信記錄」包括了使用者的「電信號碼」、「信箱」及「位置資訊」等記錄,而「通訊使用者資料」,則包括了「姓名或名稱」、「身分證號」、「地址」與「電話號碼」。

新法生效後,只要不是第11-1條所列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者的個資,要調就要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違反調取票規定的網站業者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有刑責。 因此,多數網站,無論是因為保護個資、或避免違法賠償責任,或是為了節省人力的緣故,紛紛以「無票不給調」作為理由,拒絕政府機關調閱電信IP或個資。影響所及,一些常見的網路上犯罪:「誹謗」、「侮辱」、「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等案件,因為最輕本刑都非三年以上的重罪,只要遇到非實名制的網站,實務上就幾乎無從追查偵辦了!

此條修法公布後,評價兩極,網站管理人多半盛讚保護人權,這樣站方就有明確法律依據拒絕提供使用者的個資或是IP。學者則是毀譽參半。不過這樣的規定雖然保障了人權,對於警界與檢方也的確產生了莫大的困擾,因為許多仿冒犯罪的人,因為網站可依據此法拒絕提供犯罪者IP及電子郵件等個資,因此追查仿冒犯罪的難度何止加倍。現在可以說是仿冒犯罪者的黃金假期!

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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