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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四遊行遭訴蔡丁貴洪崇晏無罪

z2gundam wrote:
2015年08月17...(恕刪)

這法官的見解蠻奇怪,
根據集遊法,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法規並沒有限需由主管機關主管下令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法官打瞌睡,把「該管主管機關」看成「該管機關主管」?
法官也怕民眾路過他家~台灣司法早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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