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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課綱違法?我有個小小問題

G-PLUS wrote:
你標題都下違法課綱...(恕刪)


唉,你沒聽過反證法嗎?
先假設命體反面成立
再得到違反邏輯的結果
所以命題成立
KCLin0423 wrote:
我們退100步,一萬步,一億步..........退到冥王星好了
假設課綱違法
那就直接告教育部非法實施違法課綱就好了呀

這不是穩贏的嗎?
去衝教育部還是要上法院呀,而且還是被告
有比較好嗎?

我是在提供一個和平理性制度內而且學生不必受傷害的方式
希望管妹理性點不要亂刪文
大家回文也不要情緒化
請有邏輯依法論法...(恕刪)



所以囉...奸巧之人的智商非一般人可想像的...

違法!?說了算..

黑箱!?說了算..

媒體.外圍團體.學生.都是我的人...笨蛋才跟你玩司法.....你說餒!??


peterboulong wrote:
正解是 法院的判決...(恕刪)


就是有人不這樣想
所以才有人衝教育部
所以我才想個直接讓法院判決的方法

如果認定課綱違法的人不去告
那課綱違法這件事他們都沒把握呀

咪咪3135 wrote:
所以囉...奸巧之...(恕刪)


好像只有你看懂我的邏輯
KCLin0423 wrote:
好像只有你看懂我的...(恕刪)


曾參沒有殺人,何苦去討論他

除非你就是認為曾參殺人之人

該思考的方向是,曾參沒有殺人,卻為何還是有人鐵定曾參殺人的用意

http://www.edu.tw/news1/detail.aspx?Node=1088&Page=27498&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

104-05-20
鑑於課綱調整是中央權限,教育部於日前回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儘速解決課程綱要之法律問題,並就新版及舊版有爭議之部分,不列入未來學測及指考之範圍命題一事,
函復該局,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案,也通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無涉行政倫理情事,該函旨在說明:

一、 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非針對該課綱微調案之程序與內容, 而係就課綱審議之資訊提供,
且該判決尚未確定,教育部已依法提出上訴。該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認定課程綱要微調之依據及過程有任何違法之處,
監察院於103年7月22日針對課綱微調已調查竣事,本次課綱微調之程序及內容並無不當
爰教育部103年2月10日依法發布之課程綱要仍合法有效。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出版社應依審查通過之書稿印製。爰此,教科用書經修訂出版,學校端應選用新版教科用書,以免影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

三、 本次課綱微調係自104年8月1日起,從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之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範圍,係以當屆學生入學年度所採行之課程綱要為命題依據。
教育部基於全國最高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往為使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確實知悉相關業務規定及事宜,常有通函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之情事,本次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來文,除回復該局外,同時函知各地方政府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有關課綱調整之正確訊息,並非特例,目的在使各校確實知悉,此次課綱綱要調整所涉之法律爭議事實,俾能全面週知,並無外界指稱之威脅及有違行政倫理之情事。

ISABEY wrote:
曾參沒有殺人,何苦...(恕刪)


曾參沒有殺人,又何懼上法院
而事實是你放著謠言不管,只會讓更多人以為謠言是真的
徒增社會不安

另外你引用的是教育部的聲明
對於主張課綱違法的一方可以說完全沒說服力
而這一方主張課綱會議紀錄沒公開就是不合程序
我也不想在這觀點辯論

我所要的是明記於判決文的結果

是故如果不想讓教育部實施103課綱
那就直接去告教育部非法實施違法課綱
一切就解決了
勝訴與敗訴的意義我在前文解釋過
基本上這些學生連字都不會寫
程度連國小生都不如
不唸書的他們,是什麼課綱對他們有啥差嗎?

KCLin0423 wrote:
我們退100步,一...(恕刪)


其實原因很簡單呀----因為不具備「原告適格」。

教育部頒訂的「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依教育部自行解釋為「行政規則」,是一種供教科書審定委員審查出版社送審各科教科書時的參考依據(雖然委員們在審查時通常不太鳥這個課綱就是了),直接發布即可,不需要踐行草案公告、意見蒐集、送國會備查等行政程序;
而部份學者則認為課綱具有「間接對外效力」,因為課綱本身會對於前來送審出版社的教科書能不能通過,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認為課綱應為「法規命令」,那麼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至第158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3條等相關規定,需要踐行的程序會比行政規則要複雜、嚴謹。

而無論課綱最終是屬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其救濟去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都不會是「學生」、「名嘴」、「教授」等人,因為課綱效力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變動根本不會及於這些人,反而是國內各教科書的出版商,才可能具備「原告適格(當事人適格)」。

以上,這才是至今喊違法喊得震天價響,但是完全沒人去對任何課綱(不只是高中有課綱,在12年國教確定施行後,國小國中都各有各的課綱咧)提起法律訴訟。

因為在法律上來看,就是「一干人等皆不夠格」!

win222 wrote:
問題是 法院上過了...(恕刪)


上一次法院的判決結果就是被拿來當課綱違法的論點
而監察院是執政黨的,對於反課綱一方無說服力

既然他們引用了一次法院的結果
那麼就讓法院徹底判一次,他們也不得不接受吧
KCLin0423 wrote:
曾參沒有殺人,又何...(恕刪)


反串很失敗
先射箭再畫靶
倒果為因
居心叵測

監察院於103年7月22日針對課綱微調已調查竣事,本次課綱微調之程序及內容並無不當,
你要否定這個事實,先拿出反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要判決文是吧
文很長,一萬五千字
不奢望你看完
只要把"訴訟標的" 搞清楚就可以了


監察院也查過了,本次課綱微調之程序及內容並無不當

高等行政法院敗訴,跟本次課綱微調之程序及內容並無相關

能提告的地方,都用過了,不影響施行

所以8月1日正式上路,誰也檔不了

還在說違法,跟那些蠢學生一樣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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