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老人,婦女,男人(統稱成人)就有可能逃過死刑?
同樣是殺人,因為虐殺對象不同就可以有不同的刑責,這是什麼樣的邏輯觀念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AD%BB%E5%88%91%E5%88%B6%E5%BA%A6
經過立法院多次針對刑事法律的修正後,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已不存在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亦即除了處死刑外,法官別無選擇,除非合乎減輕其刑)的犯罪。一般多會並列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會少於7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供法官於量刑時有所選擇。
請到立法院抗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