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喔?那些人本身就是促成這種判決的最大原因某些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其實就是黑道的打手對於廢死、監獄最低工資問題、放寬假釋、監督法官與警察等等主張都與律師的最大客戶黑道,主張不謀而合Trombone8962 wrote:之前曾經在報紙看過民間司法改革團體有提出一個看法現行司法官考試通過進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合格後,依照成績排名依序選填檢察官或法官該團體覺得考過司法官者應該要統一先分發檢察官,然後再具備外勤檢察官資歷幾年、公訴檢察官資歷幾年之後才能以升任或資格考方式擔任法官以避免毫無社會經驗的法官出現
Johnnys745 wrote:沒關就好。刑法大於...所以要警惕一下(恕刪) 你說的實在太好了~最好再加一個"員警薪水與破案"的關聯法律否則,看到壞人就舉雙手抓不到,跟努力抓壞人卻要賠18萬,都領一樣薪水是個人都知道怎麼選擇,能當警察總不會是吃香蕉的猴子的依法應該要射輪胎阻止離開(恕刪) COW!好萊塢電影看太多喔,我草
Johnnys745 wrote:沒關就好。刑法大於民法,賠償也有限,或者不用賠吧!這判決最少要微罪...(恕刪) 不是誰大誰小,刑法是國家與犯罪者的關係,民法是人與人的關係。當國家認為你“業務過失致死”有罪,民法“受害者”跟“加害者”的賠償關係還躲的掉嗎?這邊其實可以參考丟鞋的判例,其情堪憫,有罪但不罰,這樣民法的賠償才可以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