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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評估:遠雄訴願、假處分都難成功


VS@ECK wrote:
建築法58條:建築...(恕刪)


那市府還得先證明那81處是屬於主要構造
最近很多網友都直接從PTT直接貼文過來…

也不先搞清楚內容就突然臉很腫了…
我就是改善社會風氣、風糜萬千少女、刺激電影市場、玉樹臨風的整人專家胡真、英文名字胡真!
豆子小珍珠 wrote:
那市府還得先證明那81處是屬於主要構造


連樓梯和型式變更都能叫主要構造嗎?

依據台北市建管處會後提供資料顯示,大巨蛋主要構造八十一處不符項目內容,包括影城一至三樓的樓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版型與挑空(電扶梯)型式變更,以及其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型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型式變更等。
 還有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與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版型式變更、樓版挑空與樓梯取消、樓梯與廁所型式變更等項目。

VS@ECK wrote:
建築法58條:建築...(恕刪)


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比例原則聽過嗎?

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既然有81處建構與建築圖設計不符 可以勒令停工"或"修改

市府斷然發佈停工命令 而沒給遠雄改善的機會

請問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不要再自我感覺良好了 好嗎?

ellon wrote:
若遠雄輸掉訴願,則遠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之後雙邊進入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程序;若遠雄贏了訴願,則北市府的「勒令停工」行政處分將視同無效,遠雄可以繼續施工。據悉,市府有把握在訴願程序贏,即便沒有贏,市府也認為已嘗試提出為了公安而做的必要作為。


還真會自我安慰...
有做就等於盡力?
若訴願輸了表示市府這"必要"作為實為"不必要"之舉,意指有其他方案較適用卻不用,直接用損及雙方利益和安全之不合理激烈作為。
輸了就表示方式錯了,還可以用此解釋安慰有做就是對的?
這是甚麼狗屁不通的心態?
我因為愛你所以才要打他
就算打他日後被判行為不對
但因為我是愛你出手
因此這不能說我錯?

標準的理盲濫情自我合理化行為之民粹式安慰說法
我所做一切都是為你們好
就算手段不對但也是因為你們這才不對不能怪我~
真是會推卸責任
是誰說"只有"這停工手段?
不就是"你"在做決定還想買保險
公家越做越回去比鄉民還不如
沒記錯的話

訴願不成功的話

可以往上一層 去打行政訴訟

ellon wrote:
....(恕刪)法務局長楊芳玲認為,遠雄在假處分要成功,得先說服法官繼續施工沒有危險性,成功的機率不高,因為安全因素正是市府要求停工的主因....(恕刪)


依照柯P現在「求」大雄趕快復工的理由,大雄假處分「一定」會成功,對吧?
andra wrote:
依照柯P現在「求」...(恕刪)


怕有安全問題要人停工
表示只有停工一途這選項才能有效解決安全問題
現在又要人局部復工也是因為安全要對方繼續施工方能減少或避免危險
這是在耍甚麼寶?

理由相同作法卻相左前後"矛盾"
那表示當初提出的其實是"藉口"
鄉民只會看熱鬧不表示其他人都是同樣水準
ellon wrote:
遠雄趕快提假處分....(恕刪)


之前也有人發過類似的新聞,不過被刪了
我就將那時的看法轉貼過來吧

關於遠雄要向行政法院提出的「假處分」,律師解釋,所謂「假處分」就是「保持現在繼續施工狀態」的提出,是一種暫時狀態的保全程序?

這是哪裡的律師,我要是公司老闆,一定不請他當顧問,因為他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和停止執行假處分都搞不清楚
遠雄現在聲請的假處分,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二項的假處分,並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和保全程序根本無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不以違法的行政處分為前提~主要是公法關係之爭執,但所謂停止執行假處分則是以行政處分違法為前提)

遠雄在假處分要成功,得先說服法官繼續施工沒有危險性,成功的機率不高?

遠雄根本不用說服法官繼續施工沒有危險性,只要提出停工的行政處分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就夠了,因為松菸菸囪並沒有立即倒塌之危險,柯市府可以用罰款及其他行政措施來達到相同目的
至於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光是工時就難以回復,怎能說不至於構成呢


又有雄粉在髮夾彎被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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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粉又在幻想有雄粉
大家只是在看兩個不守法的人再亙相鬥再把事實真相弄出來了
看兩個不守法的壞人中哪一個較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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