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說柯P不會做生意....也不會做人.....不會協商....更是自以為懂別人都是妖魔鬼怪的老大心態.....這幾件案子搞下來最後輸的是以後民間BOT對柯市府的信心,以及跟台北市民說好要超越新加坡被耗掉的寶貴時間......想超越新加坡....先修修口德與國際禮儀吧....
fate71195 wrote:公司簽幾百億的案子居然最重要的都不知道? 更有意思的是簽的另一方也一問三不知?有簽名的說沒簽, 不清楚, 不知道, 那有兩方有人知道巨蛋正在蓋嗎? 不就跟不知道自己簽過的悠遊卡董事長被一分為二一樣柯可以,趙就不行?好大的官威呀
fate71195 wrote:居然有人認為不重要? 只要是商業行為, 吵來吵去永遠都是錢, 而幾百億的案子老板說不知道? 對方也裝笨? 演得太像了吧.(恕刪) 1.不知道權利金2.不知道為什麼權利金是零這兩個差很多喔看語意應該是第二條但是很多人以為第一條
ASD123456d wrote:好賺就鑑價買回,自己...(恕刪) 好主意, 可以寫信去跟市長說囉.但現在的重點還是一樣,或是最跨張的事就是幾百億的案子,權利金至少幾十億起跳老板說不知道? 對方也裝笨?這是什麼情況?問題直接指核心, 在吵什麼, 不就是錢嘛? 重點中的重點居然不知道, 那還知道什麼? 怎麼簽的?
fate71195 wrote:商業行為最重要的,...(恕刪) 是阿閣下的眼睛只能看到權利金怎麼就看不見回饋金?怎麼就看不見回饋金?怎麼就看不見回饋金?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東廠的眼睛也都看不見,很奇怪,應該集體去眼科掛號再者一說,請你去搞清楚,招標時權利金的相關規定是甚麼好心一點,直接PO給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一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三、費率及費率變更。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五、風險分擔。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七、稽核及工程控管。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九、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五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定之。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開發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將該公有土地讓售予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不受前項協議價購程序之限制。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徵收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徵收土地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租金優惠之規定。第四十九條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三、營運年限。四、權利金之支付。五、物價指數水準。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前項經核定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於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有本事你找到一定要收權利金的法律條文出來補充一下,法律條文上的或、得、應等字意思差的可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