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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368萬

pk-king- wrote:
原來!雇主應徵員工還要問你會不會殺人


送貨司機撞死人,其老闆要付連帶責任
難不成老闆面試時還要問你會不會撞人?
多花個10秒鐘思考真的不困難
a515yy wrote:
送貨司機撞死人,其...(恕刪)


一個是執行業務的業務過失致死

一個是預謀的誘殺

哪點看到兇手有跟死者收費

再來預謀殺人是老闆的監督責任?

再給你100分鐘再想想


嗯 如果這個判例成立的話

不知道老闆在店門口張貼(請小心本店員工有可能危及消費者的性命)這種公告構不構成就業歧視...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跟謀殺是兩種情況吧...
要監督員工這條就夠受了,
搞不好還會被員工告騷擾,
雖然沒定讞,但這跟應注意而未注意有異曲同工之妙

蔥油餅大叔 wrote:
嗯 如果這個判例成...(恕刪)


何止喔!以後老闆可能還會要求良民證

拒絕有暴力殺人前科的求職者

這是法官造成的就業歧視
要良民證也沒什麼錯
在國外很多公司僱員工之前都會調查有沒有犯罪紀錄還有体檢驗尿

Bigblackbear wrote:
要良民證也沒什麼錯...(恕刪)


偏偏台灣法律有個叫就業服務法

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相關個人隱私資料

如........犯罪紀錄
pk-king- wrote:
一個是執行業務的業務過失致死
一個是預謀的誘殺
哪點看到兇手有跟死者收費
再來預謀殺人是老闆的監督責任?
再給你100分鐘再想想


刑事犯罪罰個人,民事賠錢則連帶
你先把這兩者搞清楚再說吧
再不懂就把這段話拿去GOOGLE你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另外,以下這段話很重要
我並沒有覺得老闆應該被罰的意思,我也覺得他很倒霉
但惡法亦法,法官的確是於法有據判他賠
我只是看不慣很多人明明什麼都不懂卻跟著媒體恐龍法官的喊~
那又不是她因進行的職務
送貨需經運輸是必要過程
請她顧店才是職務首要
殺人可不是也非必要之運作內容(又不是孫二娘的店)
怎可類推成是職務運作內容有其相關情況
檢警都要調查過後才知真兇情事
正常雇主平時又怎能預防監督此等問題?
而後又怎成立疏失導致須論其責任之說?
而故意殺人連常見之工程保險都沒得保
雇主是要怎麼負起責任?

有爭議的點...
先等主文下來才好搞懂
記者喜歡找梗是常態
斷章取義張冠李戴求聳動也是常見
二手傳播出錯也非三天兩天
等法官真正理由與依據出爐再看看

a515yy wrote:
但惡法亦法,法官的確是於法有據判他賠(恕刪)



惡法亦法的確是這樣,法官一個月薪水那麼高就是希望法官能超然地判下正確合理合情的判決

於法有據,但不合情也不合理,這不用法官了

只接找個法律系畢業生翻翻六法全書即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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