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vainami wrote:
我會覺得失望,是因為受傷的是我,我也沒有挑釁行為也沒有還手
但若是提告,我也要上銬移送,我被砍了一刀卻連好好休息都不行
還要在拘留所過夜?請各位想想,若是這件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或是家人身上
你們也會這麼淡定嗎?人命就這麼不值錢?
俺完全知道樓主你想表達的是什麼...
"為什麼俺們第一線的告訴/被告訴的流程是這麼扭曲?!"
樓主心理面也許不禁在想,
今天假設所有情境和條件完全不變,
你的角色換成民意代表,政客,來台灣參加影展的國際巨星,或者權貴...等等,
這些vip會不會當時也因為被無厘頭反訴所以被迫在警局留下口卡按下指紋,
最後還銬上手銬到地檢署的拘留室蹲一個晚上等隔天早上檢察官開偵查庭?
答案是完全不會發生,
首富會因為走在路上和俺錯身而過碰撞到俺,
結果被俺一把揪住交給正巧在路邊巡邏的警察先生,
因為俺堅持提告傷害,所以警察先生就把首富帶到分局偵查隊搜身拍照按指紋登口卡,
最後銬上手銬在媒體sng車簇擁追逐下移送地檢署過夜?!
(俺事後是不是有誣告罪該當則非所問,)
答案還是完全不會發生,
因為即使這種情況下,
即使俺是化身瘋狗亂咬,無論證據有無堅持告訴到底,
製作完筆錄,警方通常會請示地檢署的值日檢察官本案當事人是否必要隨案移送,
然後檢察官會判斷然後告訴警方函送即可,
然而事實是呢,連限制首富的自由將其留置製作筆錄這種場景都不會發生,
當場也許會給我報案三聯單打發,
至於被俺瘋狗亂咬的無辜的首富的筆錄要等到猴年馬月才做也有可能,
當然,希望你以後都不會再遇到這種倒楣事,
但如果不幸再遇到如上述一模一樣的情況...
關於對方在警察局反控你的部分,
直接問警察自己是否系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了?
如果被逮捕了請務必要服從與配合警方,但可以行使緘默,
並記得領取"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
如果警察先生並沒有要逮捕你,
這時候你完全可以拒絕製作筆錄,犯罪嫌疑人口卡,和提供指紋,
請哀矜勿喜拿好你告對方的報案三聯單,勿再周旋速速離開警局回家療傷,
事後警察先生如果要你到偵查隊來說明關於你被對方控告的情事,
你可以安排時間去,如果願意配合製作筆錄也不妨的,
相信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被把你上手銬移送的,
或者自信沒有犯事也可以大方告訴警察先生如果有什麼問題,
等自己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會走大門進入地檢署報到,直接向偵查庭說明,
(傳/拘票的當事人有法律上的義務,收到千萬別怠忽致同某藝人被通緝就糗了!)
至於你被故意傷害或者殺人未遂的部分,
若因故當場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
拿著驗傷單十天半個月以後再去報案也是可以的,
喜歡哪一個派出所就去哪一個派出所報案也是可以的,
法定追訴期限內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也是可以的,
末了多說兩句腹黑的....
如果樓主你所敘述的都是真實的,
是為什麼讓你們兩個當事人在警局蘑菇半天,
最後導向兩個當事人都是被告都要移送這種類似博弈理論中所謂的"囚徒的兩難",
其實理由很簡單.....
因為有司的畫外音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最好兩者都不要成案更何論移送,
法律只會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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