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但是人有這麼多,七嘴八舌要聽誰的,所以這些資格暗地裡總還是要分個順位的法定代理 先於 配偶 順位大於親屬 再大於 關係人但是社會狀況錯綜複雜同居人現在只稱得上是關係人,如果又是實際照顧的人,說的話卻比可能不過多年沒聯絡的親戚,這到底合不合理?當然如果只是拿這條出來說,只修這條把伴侶與同居人明文入法,擺在親屬之前就解決了或是把醫療代理人(指定代理)明文入法擺在最前面
Rillifane wrote:有多少被迫走入異性婚姻的同志無法真正愛戀他們名義上的伴侶而產生的家庭悲劇....(恕刪) 被迫走入異性婚姻的同志???沒有人可以逼你做什麼事情,如果你完全不願意的話不要把錯怪到別人身上也不要把自己的懦弱歸咎成別人的逼迫不合理因為你可以單身,不一定要結婚....至於"歧視""存在於世界上各種樣貌與生活中也不是只有同性戀會被歧視同性戀只要你不說,沒人會知道,但其他的歧視你就算不說,用看也看得出來有錢的人歧視街友 (這裡是指相對街友來說的有錢)智商正常的人歧視智商低的人身材好的人歧視胖子白人歧視黑人帥的美的歧視醜的....................只能說太多了"死GAY"你應該聽過,"死胖子"、"醜八怪"難道你沒聽過?我想不只有聽過,反而還更多!因為外表不用說,用看的就知道智商低也不用說,看行為就知道同性戀要別人不歧視他....難道同性戀就不會以別的標準歧視別人嗎?有可能嗎?這世界上大家就是互相歧視來歧視去的,不用太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