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中浪費的人力資源與薪水支出也應該要找黑心商出吧
社會大眾受害, 有可能叫民眾一一舉證然後才能得償?
如果這法讓我來修
只要有出貨, 是出貨喔! 不是得利
總共店家可以賣出多少市價, 再乘上逞罰性罰款至少三倍以上
一倍付給下游, 等於是代替求償, 一倍留著給民眾, 其他都給健保
這樣還需要規定什麼最高罰金 20 億? 20億有很多嗎?
要不算一下頂新造成的損失包含被外國禁止入口的全部無形損失, 商家生意損失
難道小吃店生意不好, 沒有資格求國賠嗎?
政府應該要主動把這種黑心企業的所有資產甚至經營者的資產都徵收充公
一是賠償社會大眾與受害企業
二是逞奸罰惡, 黑心商人會賣黑心商品, 就沒理由不會逃漏稅, 砍到見骨一定不冤枉
不要再相信法官什麼加害人還有機會反省所以什麼都輕判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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