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爵紅茶 wrote:
可能怕遇上大統那一件的法官
罰鍰18.5億變1584萬...(恕刪)
大統案件是大統向衛福部訴願,
衛福部自己怕事,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撤掉了。
這件沒看到有人提訴願,為什麼不執行?
一般酒駕是因為刑法會涉及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
所以監理站會等法院裁決,終究法律上認定自由刑是比財產處罰重的。
依照大法官解釋的說法:
「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則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但是這罰鍰是針對公司(法人),
法人不會有自由刑的,
事後法官判個400萬,那就撤銷後者。
如果事後裁量更重,那就撤銷前者再追加執行。
天才的長官主動幫被處罰的公司主張權益,
所以我說是活雷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