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野牛 wrote:我記得要害就是下面、眼睛、喉嚨之類........(恕刪) 眼睛可能不行因為打鬥會刻意攻擊眼睛的很少法官通常用比例法則去衡量認為這屬惡意如果今天大家打鬥都攻擊眼睛, 就變成通例, 就不算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