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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的一罪一罰後轉合併執行

靈魂守衛 wrote:
......這你要去...(恕刪)


你的想法很好. 但此次只針對性侵案件. (就216年來說, 目前應該沒有一條法律罰這樣的年數吧)

請問一下

1. 甲性侵 A女 跟 乙性侵 B女 --> 這是同一罪嗎? 可合併計算嗎?

2. 甲性侵 A女後一個月再次性侵 A女 --> 這是同一罪嗎??? 可合併計算嗎?

3. 甲性侵 A女後被判刑出獄後再次性侵 A女 --> 刑期加總會等同於2嗎?

4. 甲男同時性侵 A, B兩女 --> 這我肯定知道是同一罪, 可合併計算, 不過他有兩根嗎? 如果沒有, 又如何同時?

法律講的大多是一個案件, (我們這次只論性侵條款), 就是單一受害者之處分, 有十個受害者, 就要處罰十次, 對象不一樣, 要如何合併? 就算對象一樣, 時間點也不一樣, 當然是要法律重新審閱情況, 另訂合適罰期.

PS. 有學過數學合格畢業的都知道, 以上四點根本沒辦法合併計算.

evo666 wrote:
這種新聞看多了以後得到的結論:

台灣社會缺少的是蝙蝠俠


蝙蝠俠吃素的

台灣比較缺Punisher
flybo wrote:
蝙蝠俠吃素的台灣比較...(恕刪)


來個 Judge Dredd 也可以

逮捕、審判、行刑 一次到位 一次解決

省錢又環保
AL168 wrote:
PS. 有學過數學合格畢業的都知道, 以上四點根本沒辦法合併計算....(恕刪)

你講到重點了
事實上,台灣人,數學程度能及格者只是少比例的人
用這種邏輯錯誤的方式不奇怪

至於美國他們數學程度更差
所以他們根本不會想要用數學來合併算

AL168 wrote:
你的想法很好. 但此...(恕刪)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三言兩語無法完整說明,基本上建議買一本刑法總則讀一讀

你所列的通通不是同一罪,
如果數個行為犯了數個罪 , 可以依次全部起訴, 每個罪分別論刑 , 最後再依上面哪一條 , 宣告執行刑

隨便講講 wrote:
第 51 條
數罪併...(恕刪)


同一行為, 犯了數罪, 併罰 ---> OK

都是不同行為, 犯了很多條罪, 也是併罰? ---> 我要討論的就是這一條
這種違背常理的法條

要怪就怪立委

法官也只能根據法條決定刑度

這種怪異的一罪一罰

倒楣的是屢犯很輕的偷竊之類的

反而是重罪犯爽到

比如連續強姦..搶劫...傷害等等

一樣都是連續犯案偷竊..跟連續搶劫..超過30次

最後判決的刑期都可能在20年



AL168 wrote:
同一行為, 犯了數罪...(恕刪)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殺死人,通常可能也會觸犯傷害,重傷害,毀損衣物,妨礙自由等等其他罪名..
這時候只論以刑度最重的殺人罪一罪,其他不論,就是所謂從一重處斷..

至於合併訂定執行刑的法條自民國23年刑法初定就存在了,我國刑法又是從德國學來的

1.刑罰的目的之一是教化
2.如果合併執行直接加總,犯罪者累積到一定刑期就可能朝惡性重大的犯罪發展

如詐騙集團騙了100人,如果加起來刑期,加總可能會關到死,他會如何做
1.持槍拒捕
2.搶奪,強盜,殺人也來犯罪一下,反正被抓到通通都是關到死或是直接死,就肆無忌憚,造成的危害絕對更大

以上隨便講講,你要深究就去讀刑法相關書籍,刑罰論,罪數這些是可以寫論文的題目啦





隨便講講 wrote: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至於合併訂定執行刑的法條自民國23年刑法初定就存在了,我國刑法又是從德國學來的

1.刑罰的目的之一是教化
2.如果合併執行直接加總,犯罪者累積到一定刑期就可能朝惡性重大的犯罪發展

如詐騙集團騙了100人,如果加起來刑期,加總可能會關到死,他會如何做
1.持槍拒捕
2.搶奪,強盜,殺人也來犯罪一下,反正被抓到通通都是關到死或是直接死,就肆無忌憚,造成的危害絕對更大

以上隨便講講,你要深究就去讀刑法相關書籍,刑罰論,罪數這些是可以寫論文的題目啦



第55條我也認為合理啊
這個題目是 不同時段很多行為犯了一個罪, 為何可以合併執行? 合理嗎?

而不是討論一種行為犯了很多罪?


你講的是訂法律的過程
我知道你是秉持著法律是有法源依據
但現在討論的是正是法律與執法以及法源的合理性

1.刑罰的目的之一是教化
2.如果合併執行直接加總,犯罪者累積到一定刑期就可能朝惡性重大的犯罪發展


教化只是目的之一, 是之一, 不是唯一, 你覺得合理嗎? 不用有太多贅詞去解釋, 就你認為和不合理.

至於第2項, 這個資訊是哪裡來的? 可能的機率有多大? 犯了罪司法機關都不動作才會造成如此結果吧? 而且說這句話的人數學一定不好, 因為犯了 10 個 A 罪, 雖然罰則會等同於 B 罪, 所以他認為再犯 B 罪會比較划算, 但錯了, 正確罰則會是 10 個 A + 1 個 B, 這個跟你說的是不一致的...不過犯罪者數學不好就容易跟你一樣做錯誤的決定



flybo wrote:
蝙蝠俠吃素的台灣比較...(恕刪)


你懂我意思的...

其實那次參加抗議王昊小弟被虐殺案,在司法院前面真的有很強烈想幹掉那兩個人渣的情緒

到現在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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