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yingtu wrote:
律師的說辭,
是要說服法官。
過失致死
蓄意殺人
是不同等級的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律師要往過失致死方向帶,
如果法官相信,就是最高2年徒刑,1年就可以假釋,
搞不好還可以緩刑(好像是自首的)!
過失致死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為明顯可以看出"傷害"該警察絕對是出於故意,有可能一群人不小心圍毆一個人嗎?
刑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是"客觀審主觀"
這律師頂多是能從 殺人罪 改判變成 傷害致死罪
(傷害致死罪刑責雖然比較輕,但也沒那麼輕,至少也是七年以上本刑的重罪,但不會判到死刑,最重刑是無期徒刑。)
但有無殺人之故意是要看證據說話,遺體上的證據就顯得很重要了

leon0813 wrote:
那兩個年紀那麼大了,...(恕刪)
那就拿出證據來吧
如果如這篇報導所說呢?
https://tw.news.yahoo.com/50%E9%BB%91%E8%A1%A3%E4%BA%BA-%E5%8F%AA%E6%8A%BC%E4%BB%96-%E5%92%8C%E5%A0%82%E8%95%AD%E5%8F%A1%E9%B4%BB-%E9%97%9C%E9%8D%B5%E8%A7%92%E8%89%B2-090414752.html
"富少和女友,原本只是與夜店安管口角糾紛,想要出口氣所以事後兩人在庭上,才會辯稱根本是誤會,沒有想殺人,只是他們可能根本不知道,找上蕭叡鴻扯上的不只是出氣,而是更盤根錯節的黑道搶地盤糾紛。"
律師為罪犯爭取該有的權益是合乎道德而且是正義的
沒有證據,還沒判刑確定前
所有人都是平等而清白的
包括律師,也沒有道德的問題
社會公審是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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