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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李文中: 一切都是誤會 / 律師的工作 不需被道德 規範 嗎?

輕鬆一下,網路找到的律師笑話。


外科醫生聊天,談到為哪種病人最好開刀

第一個醫生說:「圖書館管理員,內臟都按分類排列」

第二個醫生說:「會計師,所有內臟都有編號,還有標籤,絕不會混淆」。

「我最喜歡替律師動手術」第三個醫生說:「他們沒心、沒肝、沒膽、沒腸,而且頭和屁股可以互換」。

pingyingtu wrote:
律師的說辭,
是要說服法官。
過失致死
蓄意殺人
是不同等級的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律師要往過失致死方向帶,
如果法官相信,就是最高2年徒刑,1年就可以假釋,
搞不好還可以緩刑(好像是自首的)!


過失致死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為明顯可以看出"傷害"該警察絕對是出於故意,有可能一群人不小心圍毆一個人嗎?

刑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是"客觀審主觀"

這律師頂多是能從 殺人罪 改判變成 傷害致死罪

(傷害致死罪刑責雖然比較輕,但也沒那麼輕,至少也是七年以上本刑的重罪,但不會判到死刑,最重刑是無期徒刑。)

但有無殺人之故意是要看證據說話,遺體上的證據就顯得很重要了
JPANA wrote:
保證法官一定收大紅包...(恕刪)


現代方唐鏡!
律師就是靠這個在賺錢的...
勝場數越多,講的越偏離事實,找的到越多對辨護人有利的證據,適合的法條
本來判死刑的改判無期,本來判無期變有期
就會讓他知名度越高,越多生意可做...
前兩天看到某個節目追蹤報導吧,裡面訪問了一個過去曾經紅極一時
的某個律師,但是該律師後來犯了殺人罪而入獄服刑。

那個律師講到的一點:法庭外的訴訟技巧,塑造輿論

然後就想到費城這部電影裡面的歇後語:一千個律師被綁在海底
台灣這些年就是被學法律搞的是非不分
除非是李大律師教唆劉.曾2人如此對檢警卸責之詞

當然也要有證據

不然法律是拿律師沒辦法的

我想這種事不會留下證據的

MR.李文中: 一切都是誤會
(這句話不恰當)

請問 律師的工作 不需被道德 規範 嗎?
(就算是被告,他也"可能"有冤屈之處,公正為被告辯護,並不觸犯道德
,尤其在媒體炒作與社會公審之下,捍衛被告的權益也是律師的職業道德之一)

MR.李文中 您有替那兩個小孩 著想 嗎?
("萬一",那兩個小孩真的沒有教唆"殺人"呢?)


KCLin0423 wrote:
("萬一",那兩個小孩真的沒有教唆"殺人"呢?)


那兩個年紀那麼大了,一個28,一個22,不叫小孩了吧!

那"萬一"那兩個人真的有教唆殺人,後來靠大律師的幫忙,結果輕判了呢?

leon0813 wrote:
那兩個年紀那麼大了,...(恕刪)


那就拿出證據來吧

如果如這篇報導所說呢?
https://tw.news.yahoo.com/50%E9%BB%91%E8%A1%A3%E4%BA%BA-%E5%8F%AA%E6%8A%BC%E4%BB%96-%E5%92%8C%E5%A0%82%E8%95%AD%E5%8F%A1%E9%B4%BB-%E9%97%9C%E9%8D%B5%E8%A7%92%E8%89%B2-090414752.html
"富少和女友,原本只是與夜店安管口角糾紛,想要出口氣所以事後兩人在庭上,才會辯稱根本是誤會,沒有想殺人,只是他們可能根本不知道,找上蕭叡鴻扯上的不只是出氣,而是更盤根錯節的黑道搶地盤糾紛。"

律師為罪犯爭取該有的權益是合乎道德而且是正義的

沒有證據,還沒判刑確定前
所有人都是平等而清白的
包括律師,也沒有道德的問題

社會公審是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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