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第 5 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刑 法 第 9 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ryusiantw wrote:記者會說柯震東回國後希望檢查官不要一罪兩罰, 她也沒啥錯呀她只是說她希望呀 這只是突顯她個人的sense法院又不會比照辦理我希望林志玲當我小妾也是我個人希望呀但她不會鳥我吧
oldchang1205 wrote:囧....柴製作搞錯了吧...基本上在台灣吸毒是當作"病人"不是當作"罪人"....所以柯震東回來是要被判強制勒戒...不是判刑...我第一次聽說勒戒算是罪... 因為只要柯震東不能拍戲賺錢,讓經紀人與製作人賺的荷包滿滿,對經紀人與製作人他們,就是一種"罰"了~對吧?人家在對岸少撈了一大筆人民幣耶~好委屈呀~別再讓人家少撈台幣了~幸好我根本不認得他....應該撈不到我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