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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出庭 公民團體要求下台負責


s-cooper wrote:
我也代表台灣公民我認...(恕刪)


ME TOOOOOOOOO

easycure wrote:
2014-07-31 21:37 by easycure
我也代表善良的台灣納稅人,
反對這些為了一己之私胡搞瞎鬧的幫眾!



easycure wrote:
我也代表善良的台灣納...(恕刪)


雖然不喜歡他,不過






















公民團體是那根蔥
以後小偷強盜被警察抓,也可告警察防礙自由吧!
等一下 搞不好會有天才説 高雄爆炸是為了轉移江宜樺渉案的焦點
從漢人來了島上以後一切都變了,黑暗籠罩了我們的前途,從我小的時候,族中的長老就有一個疑問,我們該怎麼做?直到現在我還是不知道...
身為台灣公民,我支持江院長。
身為台灣公民,我希望大腸花學運被起訴的人應予以重判。
否則以後每個團體都可以用民意當幌子,去替自己的政治生涯鋪路。
附近居民不堪其擾,請問檢查身分證這件事,這些團體該怎麼判?
陳為廷自己被起訴的案子快去出庭吧


我在講543 wrote: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如何用"殺人未遂"來自訴?
"殺人"要有明顯的犯意
但不論是警察或分局長或警政署長甚至行政院長
都只是因為集會遊行法裡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依法律執行可能是驅離或逮捕的公務行為,可能有比例失當的部分
但延伸到"殺人未遂",這也未免太牽強
要如何證明上述公務人員有使其喪失生命之故意是重點

我認為這只是一場秀,不論是告人的還是被告的

如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謝謝(恕刪)


您太認真了

這只是政治上的一場秀而已

目的只是要行政院長和警察局長出庭

然後造成新聞效果而已

說實在

顧大律師難道會不知道離構成要件天差地遠?

律師嘛

就是知道告不成

所以才用訴訟技巧,來造成新聞效果而已

順便讓行政院長和警察局長難堪一下

最後的目的是什麼

明眼人不難分辨



小弟是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公民,我以個人身分充分贊同江院長與警察對此次處理大菊花之亂的方式,但是應該要更積極一點,這樣小屁孩才會乖乖念書上課,才能順利畢業.

我沒有授權給什麼神人什麼孬人來代表我本人,其他什麼公民團體都不可以代表我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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