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oper wrote:
我也代表台灣公民我認...(恕刪)
ME TOOOOOOOOO

我在講543 wrote: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如何用"殺人未遂"來自訴?
"殺人"要有明顯的犯意
但不論是警察或分局長或警政署長甚至行政院長
都只是因為集會遊行法裡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依法律執行可能是驅離或逮捕的公務行為,可能有比例失當的部分
但延伸到"殺人未遂",這也未免太牽強
要如何證明上述公務人員有使其喪失生命之故意是重點
我認為這只是一場秀,不論是告人的還是被告的
如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謝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