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wiki來看, 很難不這樣聯想, 希望檢察官可以查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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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營建署疑因對地政學者張金鶚教授批評葉的帶頭炒房的言論,在2012年第三季住宅需求動向調查記者會封殺其出席以示報復,而遭到各界批評。
2013年6月,卸任營建署長,轉任桃園縣長吳志揚的桃園縣副縣長一職。2014年5月30號,疑似接受遠雄集團趙藤雄賄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帶回偵訊,搜索葉世文住家、辦公室,查扣1800萬元賄款;隨後桃園縣長吳志揚宣布解除葉世文任職桃園縣的所有官職並遭到法院裁定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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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合宜宅廢標再重新招標,並要求趙老闆不得投標,這樣才有震撼的效果。這樣的做法,於法有據,只是不知道吳志揚縣長會怎麼做?看到台北市政府對美河市弊案,損失20億,也沒任何求償作為,情況恐怕也是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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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法>第47條規定:
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
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第七項)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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