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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看服貿「無效」(根本就是違憲)


悠閒過生活 wrote:
趕火車式的公聽會還敢...(恕刪)

民進黨的公聽會則拖太久,然後審查又天天打架,沒誠意嘛!
七分醉 wrote:
你先解釋何為 法律案...(恕刪)


為何要解釋那些?不是問大法官解釋效力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5號釋字:「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補充一下,我之前作報告的時候,有質疑過為何得以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來自己填充自己的效力,而不由憲法77到82條司法章節或者憲法增修條文直接規定,即便未來有憲法訴訟法的施行,但是畢竟該法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如何當然導出其拘束全國效力?

許宗力老師(前大法官)是跟我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得以拘束全國,的確在憲法未明文,但就憲法法理上來解讀,有拘束之效力應該是當然之理,若是憲法法院機關所作出之宣告無效力,則又何必需要大法官會議?另外,實務上已經累積了700多號釋字,均有拘束力拘束全國機關及現行法律與法院判決,我想對於大法官解釋之實質效力應該沒有可以質疑的了。

悠閒過生活 wrote:
只能審不能改有屁用?...(恕刪)


就是沒有學生想要的監督條例,才要讓立法院恢復運作,才能立法啊?如果有其他的立法方式,比如說佔領立法院提出法案十天,不待總統公告即可施行的話,那當然就讓他們佔領啊。至於公聽會實不實質,我只能說起碼有辦就有形式上合法,至於實質上有無合法,的確需要討論。
貼文前請負起責任
轉一堆芭樂文

釋字第328號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釋字第326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

釋字第443號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大法官釋329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bsTYMLCtBs&feature=youtu.be
悠閒過生活 wrot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恕刪)

看來又是一個斷章取義提供錯誤訊的懶人包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開版的 ......臉有沒有很痛


還有 你又LAG了 還在討論黑箱?.....說黑箱 好阿 退回重新來正式開始審核

但是給不給審 ?? 學生說審了也沒用 在野黨不給審....

線在整個服貿的議題 已經提升到 "憲政體制" 的問題了你知道嗎....黑箱 10天前

學生已經不用了 逐條審核 一星期前也不用了

laovvye wrote:
貼文前請負起責任轉一...(恕刪)

laovvye wrote:
半桶水
解釋文只要沒...(恕刪)



有人已經附上釋大法官釋329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

小弟發文友5分鐘限制,即便有誤 煩請抽空指教 無需人身攻擊 先敬告台端 勿自誤誤人!
不好意思,怕說我重新編輯之前的回覆會沒看到,所以再貼一次
還有,我除了括號引用是複製貼上的,一字一句都是我自己打的

七分醉 wrote:
你先解釋何為 法律案...(恕刪)


為何要解釋那些?不是問大法官解釋效力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5號釋字:「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補充一下,我之前作報告的時候,有質疑過為何得以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來自己填充自己的效力,而不由憲法77到82條司法章節或者憲法增修條文直接規定,即便未來有憲法訴訟法的施行,但是畢竟該法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如何當然導出其拘束全國效力?

許宗力老師(前大法官)是跟我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得以拘束全國,的確在憲法未明文,但就憲法法理上來解讀,有拘束之效力應該是當然之理,若是憲法法院機關所作出之宣告無效力,則又何必需要大法官會議?另外,實務上已經累積了700多號釋字,均有拘束力拘束全國機關及現行法律與法院判決,我想對於大法官解釋之實質效力應該沒有可以質疑的了。

悠閒過生活 wrote:
只能審不能改有屁用?...(恕刪)


就是沒有學生想要的監督條例,才要讓立法院恢復運作,才能立法啊?如果有其他的立法方式,比如說佔領立法院提出法案十天,不待總統公告即可施行的話,那當然就讓他們佔領啊。至於公聽會實不實質,我只能說起碼有辦就有形式上合法,至於實質上有無合法,的確需要討論。
就算是行政命令"備查" 60 天好了
不是有 60 天可以審?
那會沒有法原審
有法源還是不想審呀

蝦咪,人數少表決會輸?
那你是怪全民選太多國民黨立委就是了?
所以就用占領立法院來報復來達到自己想要的主張是這樣嗎?

試問,真的立學生要的法後,表決還是輸國民黨
那是不是要革命? 殺光投票給國民黨的人?




七分醉 wrote:
你先解釋何為 法律案...(恕刪)


七分醉先生,既然您都說

「即便有誤煩請抽空指教 無需人身攻擊 先敬告台端 勿自誤誤人!」

我沒有亂貼文亂槍打鳥,可以收回這個指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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