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本來就是這樣開的。法令上,人民意見的表達,除了有申請調閱資料、以及相對當事人可以對事件有表達意見權利之外,對不特定多數人有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三種程序。說明會完全沒有規範,喜歡怎麼弄就怎麼弄,只要是準公務部門都可以辦,比方立法院也可以辦說明會、里長也能辦說明會。說明會沒有法定效用,喜歡怎麼搞就怎麼搞。公聽會比說明會嚴謹一點、但也就多一點點嚴謹,除了少數幾種法令規範,比方文化資產保存法、或者環境影響評估法牽涉到的議題,法定需要辦理公聽會之外,其他公聽會有辦跟沒辦是一樣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定效用,也就沒有啥規範,但只有公務部門才能辦公聽會,向是立法院,是沒有資格辦理公聽會的。聽證會才有法定效用,有規範某些是得辦理、有些是應辦理。影片的服貿,剛好是應辦理聽證會的類型,就不知道為甚麼沒有辦成聽證會?而是用公聽會?法令上,台灣須辦理聽證會的類型很少,像是服貿需要,然後幅射廢棄物處理要。大部分用不到聽證會。如果是聽證會,是需要做出結論,這個書面的結論,則是有法定效力。是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但公聽會不用,通常做出的結論,也沒有法定效用,只是給公務部門一個參考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