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績效不彰固然部分因為它的立法資源(人事、經費、場所等)原本不足。但更重要的似乎是,它有一個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制度,「朝野協商」(正式法律用語為「黨團協商」)。別的國會即使進行朝野協商,也只會針對程序問題(如開議、休會、延會等),不會針對實質法案。但我國自1999年入法起,參與「朝野協商」的立法院院長及政黨代表就一直掌握大部分法案的生殺大權,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法案的實質否決權。許多法案,尤其是個別立委的提案,常常沒有經過全體立委投票,甚至在他們不盡知情的情況下,在所謂「朝野協商」的密室中通過。最最特別的是,每個政黨,不論立委人數多寡,一律平等參與,都只有兩名代表。亦即,在立院113位立委中人數高達81(上屆)或64(本屆)位立委的國民黨,在密室中與總數只有三位委員的少數黨同等份量。這個扭曲多數決原則的「臺灣特色」不但讓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選舉失掉意義,還徹底閹割了多數黨的權力,而且提供多少不為人知的暗盤交易空間。有的法案可能因此沈睡好多年,有的卻幾十天就揚長過關。人數只有三位的黨團本只可能參與八個常設委員會之中的三個,但他們照樣可以決定其他五個委員會法案的生死。此外,因為黨團成立門檻低到只有三位立委,所以透過「母雞帶小雞」的期待,政黨協商制還可能牽動總統選舉,如今年大選。耐人尋味的是,佔相對少數的民進黨在去年十一月底通過「國會改造」決議,要求廢除朝野協商;反而被閹割若干年的國民黨不動如山,似乎甘之如飴,寧可繼續背負多數黨立法不力的罪名。
「朝野協商」制的重大後遺症之一就是專業的常設委員會被架空,因為朝野協商可以將委員會審查中或根本未交付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逕付二、三讀。立委在委員會上臉紅耳赤的辯論,但真正的拍板常常是在煙霧瀰漫的朝野協商密室中做成。這讓許多有意積極立法的委員十分挫折。在正常民主國家,個別的法案主要都在常設委員會討論,其本身就是朝野協商,也是廣泛收集民意的基地。而這些委員會及委員本人也都依法擁有相當大的人事及經費資源,協助收集民意及立法。但在民主化後的臺灣,不僅立委及委員會的立法資源貧乏,而且如某立委先進私下說的,「只有進入那個房間的,才算立法委員。否則只是委員」。這些沒有資源,不能實質立法,甚至不能投票的委員,當然只有把精力用來政治鬥爭或揭弊,藉製造聳動的新聞議題,來延續政治生命。這是惡性循環,因為它惡化立法院的社會形象,讓民眾更不願同意增加立院資源。
bluejay27 wrote:
很簡單
看看世界上其他國家有沒有在用「黨團協商」來解決的?我相信這一招只有台灣才有吧
難道他們要通過的法案數量會比我們少?為什麼人家就可以用正當途徑體制內解決?
況且我們納稅人一個月付一名立委幾十萬的研究費和助理費,不就是給他們好好研究法案嗎
這麼龐大的人力和資源最後遇到「黨團協商」四個字,都得乖乖低頭 你覺得合理嗎...(恕刪)
當然不合理,黨團協商嚴格說就是密室政治,政治分贓,密室裡的幾個人就決定了哪些案子通過哪些案子不過,那請問其他立委功能與權力在哪裡?
但黨團協商好歹還有幾個立委與不同黨派討論,甲級動員黨紀處分只要一個人就能決定一切(不用跟任何人討論),你認為哪一個民主?
所以事情繞回你所說的國會多數有什麼用?國會多數的表決是結果,多數決是在有不同意見時讓爭議有決議,這一點我是支持,但重點在於過程經過多少討論,如何讓通過的法案造福國家人民,這是要靠有自主意識的立委完成,不是黨團協商能解決,更不是甲級動員黨紀處分能完成
我的結論是:使用甲級動員黨紀處分是剝奪立委職權的之首,黨團協商次之,但是是現階段必要之惡,唯有立委能獨力行使職權才是民主政治,才是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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