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本 wrote:學生的解釋看完麻煩幫我反駁他因為我無可反駁...(恕刪) 要反駁很容易啊在Google中打陳淳文教授 紅衫軍的關鍵字,然後再對照他5~7點的論述,應該就能讓他再次感受到被甩了兩巴掌的感覺...對了,請善用Google,而且不用謝我
tecowang8 wrote:能不能用一些論述來打臉?...(恕刪) 如果要講又要打一堆字,被管妹回收不就白費時間?簡單說一點,如果這篇還活著再慢慢談先談第一點:(一) 要求「程序正義」?這個部份昨天的文章有提過,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因此就此項法律規定,服貿協議的生效並未違法。然而學生所提出的訴求「逐條審查」,依照釋字329號規定,須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者必須具有法律位階。然而本案已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獲得法律授權,此種涉及人民權利但得到法律授權者當然不須逐條審查。回答:請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很清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人民之往來與衍生之法律事件,請問服貿協議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嗎?這並非民間往來,這是政府間的國際合約啊.再先跳到第六項(六) 人民佔領國會是捍衛民主?回到權力分立的本質,從小到大學習的公民課本都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何來「人民」一角? 那人民的意志究竟在哪裡展現,民意的展現就是立法權代議制度設計的意義,因此不能以「人民」具有權力這項理由來行所謂捍衛民主之實,因為人民這個腳色已經授權給立法權,破壞這個授權的原則實際上破壞的正是民主憲政。若以人民專政取代權力分立,那才儼然成為所謂的人民共和國。那立法權無視人民的民意該怎麼辦? 下一次選舉不要選他是一種方法,而為甚麼要等到任期結束才重新選就是因為這樣才能保持民主憲政的穩定,或是前述的要求在野黨修法、聲請釋憲也是方法。第二是行使罷免權,走人民當家的正當法律途徑,而不是佔領國會、強調人民最大,這種人民最大的口號,才會毀棄台灣的民主、破壞台灣的法治,因為在憲法中並未說明「人民」的權力怎麼節制,而沒有節制的權力就是危險的、不可被接受的,因此人民的權力已經轉嫁到立法的代議士身上,而在憲法中即有完整的立法權節制規範,所以人民的展現即是立法權存在的意義。回答:紅字部分看的出原PO教授很尊崇代議政治,手段是用選票,釋憲或罷免權,不然就要等到下一次選舉不要選他,如果依照他的看法,那等於人民只有選舉權囉(罷免總統也是需要極多數立委同意,立委也是選舉),如果原PO教授標準一致,那當年阿扁說:算我好運,讓我選上了總統,不然你要怎樣,原PO教授應該乖乖等待總統任期結束,不然太平洋沒加蓋可以遊過去啊,那為何又在大陸的演說中有下列說法:原文:http://bbs.shufe.edu.cn/viewthread.php?tid=180955(節錄)另一个经典案例是2006年反贪腐的红衫军的运动。我个人也去了现场观察,我不那讲是去参与了,因为那样就有立场了。各个民层、各个省籍的人抱持着要追求正义公平中道利益廉耻道德的态度。这么大的动员,不是靠政党的力量。他不是政党透过国家机器去发动的,也不受政府的指挥。那么多的人集结以后绕街而行,没有烧一部车,没有打破一块玻璃,没有流一滴血,这是公民意识的完美的展现。(略)紅衫軍的行為很明顯是民眾示威遊行吧,以原PO教授的代議政治理念應該要透過選票,釋憲或罷免權吧(不然就下次不選他),怎麼又變成公民意識的完美展現?不透過代議士在原PO文中可是破壞的民主憲政哦標準不一致的言論我通常都是看看笑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