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i0000 wrote: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恕刪) 不想說出"濫情"兩字不過有點像...有時聽到人說"將心比心"可是往往它們比的都是自己想比的對象而這句本來是沒有屬性兩面都可以用只是有人搶先用了再也不准另一邊用
《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目前在行政院使用警械驅散群眾的警察,即為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所以別再說警察打手無寸鐵的群眾是違法的!你擅自侵入行政院,負責守衛的警察就有權將你驅離。且警察已有立法院被侵入之先例,所以認定你將有可能危害行政院此一機關之虞,注意是之虞喔!代表你即使沒真正侵入,只要有意圖,在場的警察就可以使用器械將你驅趕。
moni0000 wrote: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優勢警察強制驅離演變成部分警員武力驅離先不管爭議事件對錯,國民黨這次事件處理實在觀感不佳打了小子,後面可能變成老子怒了反彈會越演越烈吧... 你確定是警察打人嗎?從現場畫面看到,警察的驅離開始後一羣學生就衝上去又打又踢警察被攻擊後就拿盾牌推擋前進然後學生就集體高喊警察打人!!!這種情節除了蝦,還能說什麼?
moni0000 wrote:2014-03-24 03:23 #1回文私訊連結載圖引言收藏評分回報推薦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優勢警察強制驅離演變成部分警員武力驅離先不管爭議事件對錯,國民黨這次事件處理實在觀感不佳...(恕刪) 觀感不佳?我看你腦袋秀逗了,等到哪一天有暴民侵佔你家搗毀家具,警察幫你驅離暴民,你還會對警察觀感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