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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服貿爭議,關於警察打人事件


moni0000 wrote:
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恕刪)


警察 做得好 連立委也請走

不得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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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國家的人民保母在執行職責 驅逐違法入侵行政院的民眾
這麼的訓練有素 有紀律 沒有爆發更激烈的衝突
讓身為乖乖納稅守法的公民之一的我 感到非常的欣慰
感謝今晚所有堅守崗位的警察同仁 謝謝他們

moni0000 wrote:
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恕刪)


不想說出"濫情"兩字
不過有點像...

有時聽到人說"將心比心"
可是往往它們比的都是自己想比的對象
而這句本來是沒有屬性兩面都可以用
只是有人搶先用了
再也不准另一邊用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目前在行政院使用警械驅散群眾的警察,即為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所以別再說警察打手無寸鐵的群眾是違法的!你擅自侵入行政院,負責守衛的警察就有權將你驅離。且警察已有立法院被侵入之先例,所以認定你將有可能危害行政院此一機關之虞,注意是之虞喔!代表你即使沒真正侵入,只要有意圖,在場的警察就可以使用器械將你驅趕。
看了一整夜,只能說台灣怎麼了?
抗議=暴力?
不用轉移焦點啦!
警察打人啦!就是打的好!

moni0000 wrote:
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優勢警察強制驅離演變成部分警員武力驅離
先不管爭議事件對錯,國民黨這次事件處理實在觀感不佳
打了小子,後面可能變成老子怒了
反彈會越演越烈吧...


你確定是警察打人嗎?

從現場畫面看到,警察的驅離開始後
一羣學生就衝上去又打又踢
警察被攻擊後就拿盾牌推擋前進
然後學生就集體高喊警察打人!!!

這種情節除了蝦,還能說什麼?

moni0000 wrote:
2014-03-24 03: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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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優勢警察強制驅離演變成部分警員武力驅離
先不管爭議事件對錯,國民黨這次事件處理實在觀感不佳...(恕刪)


觀感不佳?我看你腦袋秀逗了,等到哪一天有暴民侵佔你家搗毀家具,警察幫你驅離暴民,你還會對警察觀感不佳?
這招叫警察打人喔??



moni0000 wrote:
今天深夜開始新聞播放...(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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