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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筆戰文..單純討論法院與檢方的立場與態度


park00849 wrote:
所以逃跑一定是靠雙腳...(恕刪)


如果不需要考慮有沒有逃亡的可能
可以修法改成涉嫌重罪就直接羈押
何必需要法官判決
一個沒錢沒前科沒黑道背景
脊隨又受傷
又有醫生背書說不適合移動
你要法官怎麼判羈押
如果重罪一律視為都可能逃亡
法律上何必有逃亡之虞的要件
法官要是判羈押
等於是宣告重罪一律都羈押
最重要的一點
這是社會矚目的案子
法官很難不特別謹慎構成法律的要件
一個是沒羈押他又去殺總統一次
一個是羈押他在看守所出事責任算法官的
法官又不是豬頭
兩種機率
還用選擇嗎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他投書媒體說他不想活了
在看守所怎樣了有差嗎?
...(恕刪)


他說不想活了
你要是去打死他
能說他說不想活了
就沒責任嗎
當然有差啊
他在家裡自殺死了沒人有責任
在看守所裡面自殺死了看守所或多或少有看管責任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他投書媒體說他不想活...(恕刪)

所以說當時守衛沒用機關搶把他格殺,砍掉腦袋,
想靠白癡法官把他定罪,
最無能的還是那些守衛。

joe641011 wrote:
今天看到張德正的新聞了,不討論他造成的事情與影響..
單純討論..為什麼法院常常要把這些可能有危險的人放掉..
不管他有沒有背景或金錢與惡勢力...
法院到底是幹什麼吃的..有時後法律在這種節骨眼講究人權
到底是保護到誰呢?
...(恕刪)

這一案是檢察官玩的那一套改成法官跟檢察官玩.

開車故意衝撞總統府跟先前幾位委員故意去踢某主管辦公室房門,
一樣都不知 尊重.

現在都玩很大,玩命

就憲兵用槍時機之一「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再來看用槍要領:

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一般營區待命班,第一發都是空包彈,用來嚇阻的,那是事後看覺得又沒有什麼,但是當下按照用槍時機是必須鳴槍警告,如果經警告後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放回家很好啊~

因為...
1. 醫藥費,全民買單。
2. 放回家過年,吃他自己。就不用全民買單了。
3. 放回家過年,好歹新聞台會清淨多了。

反正,可悲之人必有可憐之處。

美國在 911 之前,也是 人權過了頭。
911 之後,一個月內就通過 "愛國者法案"

人都是 「欠教訓」 的生物。

只能期待哪天 「某人不爽」 進而逕行的 "無差別恐怖行動" 死個幾百人 嚕~
如果不收押他,他去前妻家放火或自焚呢!這可只需要一桶汽油和一個打火機喔!萬一又造成大火,傷及無辜呢?蘆洲双喜市大火只是因為夫妻口角不是嗎?他已有家暴行為,又用這種方法,我想最害怕的是他的前妻吧!
joe641011 wrote:
今天看到張德正的新聞了,不討論他造成的事情與影響..
單純討論..為什麼法院常常要把這些可能有危險的人放掉..
不管他有沒有背景或金錢與惡勢力...
法院到底是幹什麼吃的..有時後法律在這種節骨眼講究人權
到底是保護到誰呢?

以張德正的背景應該沒有關說的影響...法院責付律師
的點在哪裡? 國家的刑場監獄養不起犯罪嫌疑人嗎?

這邊有沒有法律人..如果你也贊成責付律師,你的想法又是什麼
我很好奇....(恕刪)


我認為應該在當下就當場擊斃,不可估息這種行為
joe641011 wrote:
今天看到張德正的新聞...(恕刪)


羈押該條文設立及程序時就有顧慮人權等問題
而案件法定程序判完前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是大原則為通則與前題

羈押法官主要依據必須是條文而不是個人情感爽不爽或光人權道德社會觀感等問題
這也就表示公權(檢方)不能看你不爽就羈押,形式上還需第三方去做認定降低侵害人權可能,因為依據大原則當事人也可能會被無罪認定,訴訟期間所受侵害時間無法回復逆轉,(因此也不能用事後賠錢當成可隨意侵犯人身自由理由)故須採危害最少方式為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個案有上述要件之一才能進行羈押---(此句有誤,詳見熱心網友後文)
原本是起訴檢方權力但現已轉移由案件較不相關法官裁定
認定則是有以上前題依心證客觀衡量眾觀事實定之
可押可不押或具保責付等
羈押法官都不知道嫌犯究竟有罪無罪
那不是他的業務也非他能主張
檢方雖是如此認為主張但非他一人就能認定還須法院依程序裁定
在這之前法律上他都是"無罪"
法律要預防啥的也要看比率原則不能將"可能"就無限上綱通通收押
視嫌疑人全都是罪犯會逃亡唯一可能也包含無罪推定意圖
所以才有羈押要件及另外裁定程序等原則上保證盡量降低所受人權傷害

民眾一般看到的是"新聞"部份"事實"不一定了解案件本身及違反何法條
連資訊都只是片面更何況要去定人家"罪"
而這罪往往是屬道德面問題,參雜個人情感好惡及許多不確定性和標準不一門檻
但不巧的是...道德不關法律的事只是它是最低標準
高低與否那是政府教育暨社會大眾共同要負的責任(道德程度高也獲多數認同,律法自然就隨之而定,反之亦然)
另提有人因果顛倒將工具當成唯一指標,認為光修嚴法等就能提升道德程度是本末倒置大錯特錯偷懶作法。
嚴法只是讓個人不要下探最低限度並不會反過來提升大眾道德標準,需要靠執行與教育才能向上,法律只能維持而已,它不是萬靈丹或仙丹妙藥。
因法本身若不受認同,人皆會犯之而執行人不願執行檢方不起訴法官不判縱放,到頭來法也是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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