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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忠3人裁定羈押

很好,可是太慢了,太遲了
0921234960 wrote: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今...(恕刪)

scottching wrote:
很好,可是太慢了,太...(恕刪)

太遲十1
但是這次收押不禁見,感覺還是有問題。
elle11 wrote:
曹姐姐在第一時間拼命跳針的表現和在媒體前嘻皮笑臉的輕佻態度應居軍檢併地檢的首功!!!

(還真不知道這樣也可以是將軍喔)

他還真是罕見

我見過的少將、上校大概有十幾個

不管有沒有真本事

說話都是條理分明,思路清晰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roce43 wrote:
羈押後自動停職停職屆...(恕刪)


如果獲判無罪不就要國賠?
yukiko wrote:
他還真是罕見我見過的...(恕刪)

~~~~~~~~~~~~~~~~~~~~~~~~~~~~~~~~~~~
我見過的少將上校在升少將上校前(從陸官40幾期到50幾期都有)宿營帶女人或 跟傳令兵搞gay
susumu945 wrote:
我見過的少將上校在升少將上校前(從陸官40幾期到50幾期都有)宿營帶女人或 跟傳令兵搞gay...(恕刪)

不管有沒有真本事,有沒有亂搞 (例如空軍有真本事的飛官,很多也愛玩女人)

至少說話都是條理分明,思路清晰。。。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0921234960 wrote: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今...(恕刪)


對照之前軍檢跟軍事法庭,所給的答案真的連三歲小孩都不會相信.

真的很不爽,這些人領著人民的稅金.

廢掉真的是剛剛好.

以前讀顧大律師的文章或其參與的活動,常見反對檢察官動輒羈押,說這叫「押人取供」,
大力呼籲要保障被告人權,非萬不得已不可羈押。言猶在耳,當顧大律師自己的案子,
就要求法院押人押很大,兩相對比,也算是這個案子給大家一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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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羈押制度、落實司法人權,並停止羈押陳前總統--我們的共同聲明
2009-06-25

我們堅信,司法的獨立公正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任何司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應該透過公正的程序加以確定,而非預設立場、未審先判。唯有如此,司法判決的
結果才具有社會公信力。

檢視我國的羈押制度,不但條件寬鬆,羈押期每次長達兩個月,且可一再延押,此一
制度導致羈押浮濫,甚至於使當事人未經審判即實質服刑。歷來已有無數受害者的
人身自由,承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因此,從人權基本價值出發,重新檢討羈押制度
的缺失並徹底改革,已是迫在眉睫。馬總統既已於日前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
更應展現對人權的重視,使公約精神更落實於現行法律規範中。

人權無價,是我們的信仰。司法人員手握羈押利器,其使用應能夠通過最嚴格標準的檢驗,
才能將對人權的侵害降到最低。
大法官會議第653號釋文亦闡明:「羈押刑事被告,限制
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
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
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
率然為之。」然而陳前總統的個案已突顯出,即使身為卸任元首,其司法人權亦無法
得以確保,如此一般的升斗小民,又如何能免於司法的不公平對待?

我們認為,法院對於陳前總統數度羈押的裁定,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已嚴重損害
司法的公信力。例如以其「否認犯罪、出版書籍、接受外籍記者訪視、申請入黨、
身體不適」為羈押理由,或將其「不認罪、不答辯、不傳證人以及不詰問」等訴訟
攻防,認定為攻擊司法,進而裁定羈押,皆已偏離「逃亡,湮滅、偽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證人」之羈押法定要件。另外,本案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而更換承審法官,
並於更換後隨即將當事人裁定羈押,更使司法的中立性受到質疑。

誠然,陳前總統未能有效約束家人的行為,對於政治資金的募集和私人財務沒有分開管理,
而其家人將資金匯至海外,違反了對於選民的承諾,這些行為確實讓社會失望。但無論
陳前總統的司法判決及歷史評價為何,保障其司法人權仍應是社會共同的基本價值;
本案所凸顯的羈押制度缺失,更不應淹沒在社會對當事人的好惡情緒之中。

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應是強化司法的力量來源;對於
陳前總統的司法案件,公平審判才能印證台灣的民主。長期羈押陳前總統,已經
衝擊司法的形象與公信力,也製造出社會嚴重的分歧、對立和情緒,危及了台灣
民主的發展。

基於珍惜台灣民主和維護司法正義的立場,我們一致呼籲應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
政府應立刻改革侵害人權的羈押制度,修訂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在法規修訂前,
也應以對人權侵害最小限度,行使羈押權。
我們一致希望,從人權保障出發,推動
司法改革,將可以使台灣的民主基石更穩固。


共同連署人(按照筆畫)

李元貞、李遠哲、陳建仁、陳惠馨、黃瑞明

蔡英文、蕭新煌、瞿海源、顧立雄、顧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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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顧大律師在本案,希望法院押何江忠等人押多久?才符合他所謂對人權侵害最小限度行使
羈押權?大家可以拭目以待,可作為未來改革羈押制度的標準。
你這是那條法律來的?????????????????????

真是這樣的話我還要養陳水扁嗎??????????????????????????


25萬白衫軍真的是完全自創法律耶!!!!!!!!!!!!!!!!!!!!!!!!!!!!!!!!!!!!!!!!!!!!


roce43
羈押後自動停職
停職屆滿三個月者就免職了
沒有軍人身分就不能領終身俸啦

依照一般法院的速度....羈押時間都超過3個月
國庫可省好幾千萬的終身俸(恕刪)
有串供之虞...裁定收押....但未禁見....

這不夠好笑嗎....押來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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