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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真的不懂甚麼叫”時效”嗎?


鄉下佬 wrote: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恕刪)

可能是靠花錢買的官
或是買通出題的
只背答案考過就全忘了

風輕揚 wrote:
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恕刪)

可以經由討論讓網民們多增加法律知識還是不錯的,就不要諷刺了拉。台灣警察對于法律條文常常有引用錯誤或是該用而不會用的情況。如果政府設立法律條文查詢的支援系統也許加以改善。
davidmail wrote:
重點在第一警察在超過時效時才調查,是有點怪吧,

在下猜想大概是報案時間點的問題。
說實在,警察特考科目這麼多
不是每個人每個科目都能考高分
主要還是在法條的概念、知道怎麼查條文就好

就業後
常用到的法條會很熟悉
不常用到的法條不熟也很正常

除了一些交通違規之類的
一般的警察單位應該很少用到"裁罰"
通常就是偵辦、移送

裁決之類的事情都是檢察官他們那邊的事情
警察只是受到指揮調度


就算是這案子已經超過時效
他們還是移送
要說瀆職也說不過去
"認定"這件事情是得扛責任的
萬一他以為你觸犯的是A法條、然後效期已經過了(我不知道他們能不能直接取消)
結果實務上應該是要用B法條,那他肯定吃不完兜著走


反正他們只是移送
法條的解釋,自然有更專精的人來處理
感覺你只是剛好有翻到法條
法律知識也很差

1.
起訴不起訴
決定權在於原告或檢察官
警察職權只能協助跟移送
公訴案件有犯罪事實就是要移送
告訴案件原告不願撤告也是要移送
沒有裁量空間
警察不是法官檢察官
其他人的管轄範圍
警察沒有決定權

2.
中華民國法典那麼多部
不是要全讀完才能當警察或法官
麻煩自己去看看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
看哪一科是的科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所謂的"行政罰"
學這種法典根本沒有用
都是用到才會去查
你覺得法官有必要去熟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laovvye wrote:
感覺你只是剛好有翻到法條
法律知識也很差

1.
起訴不起訴
決定權在於原告或檢察官
警察職權只能協助跟移送
公訴案件有犯罪事實就是要移送
告訴案件原告不願撤告也是要移送
沒有裁量空間
警察不是法官檢察官
其他人的管轄範圍
警察沒有決定權

2.
中華民國法典那麼多部
不是要全讀完才能當警察或法官
麻煩自己去看看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
看哪一科是的科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所謂的"行政罰"
學這種法典根本沒有用
都是用到才會去查
你覺得法官有必要去熟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恕刪)


哎唷 打輕一點嘛

風輕揚 wrote:
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恕刪)



重點在於,這是一件日常生活中大家偶而都會不小心犯的無心過失。我不敢說每天,但幾乎每星期都會接到好幾通類似電話,如果我每一次都去報警處理,就算警察不嫌我小題大作,我自己都會覺得不好意思。

這個案子值得深思的地方在於:警察既沒有嫌報案人小題大作,而且還在超過時效時才調查,又大張旗鼓違法移送,唯一的可能是,雙方是熟人,明知不合法還是要給對方面子。

另外也有一個可能,那就是警察閒著無聊沒案可辦,以為亂移送就可賺到業績,可能還等著記功嘉獎呢?!

鄉下佬 wrote:
重點在於,這是一件日...(恕刪)


1.
講真的
除非是跟朋友鬧著玩
不然這種屁孩幹的白目事
我棺材進一半了
還真沒幹過....

2.
個人感覺就是法官跟警察想修理屁孩
這種可能性比較高

laovvye wrote:
1.講真的除非是跟朋...(恕刪)


請問,屁孩是誰?
對了我還有另一個問題,只有一通而且無聲的電話,
報案就會受理了嗎??
所以我如果不小心撥錯電話,人家一接起來我聽對方聲音不對,就直接掛掉,
就有可能被告,真的嗎??
我家用電話有時也會撥錯說。
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體制下的正常運作:

只要是機關,都有績效壓力。績效就是重視「量」而不管質的,績效就是數字

警察不會不知有「時效」的規定,只要能移送,該名警察就多一件績效,就比其他員警分數高一點。尤其有專案比積分時,績效馬上有爆炸性的展現

至於,是否成案?是否擾民?則不在所問

如果你去看各縣市府的為民服務成效數字,多達百萬件,可是老百姓有感受到嗎?

績效數字,就是讓長官能保住位子,安心睡覺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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