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輕揚 wrote: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恕刪) 可以經由討論讓網民們多增加法律知識還是不錯的,就不要諷刺了拉。台灣警察對于法律條文常常有引用錯誤或是該用而不會用的情況。如果政府設立法律條文查詢的支援系統也許加以改善。davidmail wrote:重點在第一警察在超過時效時才調查,是有點怪吧, 在下猜想大概是報案時間點的問題。
說實在,警察特考科目這麼多不是每個人每個科目都能考高分主要還是在法條的概念、知道怎麼查條文就好就業後常用到的法條會很熟悉不常用到的法條不熟也很正常除了一些交通違規之類的一般的警察單位應該很少用到"裁罰"通常就是偵辦、移送裁決之類的事情都是檢察官他們那邊的事情警察只是受到指揮調度就算是這案子已經超過時效他們還是移送要說瀆職也說不過去"認定"這件事情是得扛責任的萬一他以為你觸犯的是A法條、然後效期已經過了(我不知道他們能不能直接取消)結果實務上應該是要用B法條,那他肯定吃不完兜著走反正他們只是移送法條的解釋,自然有更專精的人來處理
感覺你只是剛好有翻到法條法律知識也很差1.起訴不起訴決定權在於原告或檢察官警察職權只能協助跟移送公訴案件有犯罪事實就是要移送告訴案件原告不願撤告也是要移送沒有裁量空間警察不是法官檢察官其他人的管轄範圍警察沒有決定權2.中華民國法典那麼多部不是要全讀完才能當警察或法官麻煩自己去看看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看哪一科是的科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所謂的"行政罰"學這種法典根本沒有用都是用到才會去查你覺得法官有必要去熟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laovvye wrote:感覺你只是剛好有翻到法條法律知識也很差1.起訴不起訴決定權在於原告或檢察官警察職權只能協助跟移送公訴案件有犯罪事實就是要移送告訴案件原告不願撤告也是要移送沒有裁量空間警察不是法官檢察官其他人的管轄範圍警察沒有決定權2.中華民國法典那麼多部不是要全讀完才能當警察或法官麻煩自己去看看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看哪一科是的科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所謂的"行政罰"學這種法典根本沒有用都是用到才會去查你覺得法官有必要去熟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恕刪) 哎唷 打輕一點嘛
風輕揚 wrote: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恕刪) 重點在於,這是一件日常生活中大家偶而都會不小心犯的無心過失。我不敢說每天,但幾乎每星期都會接到好幾通類似電話,如果我每一次都去報警處理,就算警察不嫌我小題大作,我自己都會覺得不好意思。這個案子值得深思的地方在於:警察既沒有嫌報案人小題大作,而且還在超過時效時才調查,又大張旗鼓違法移送,唯一的可能是,雙方是熟人,明知不合法還是要給對方面子。另外也有一個可能,那就是警察閒著無聊沒案可辦,以為亂移送就可賺到業績,可能還等著記功嘉獎呢?!
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體制下的正常運作:只要是機關,都有績效壓力。績效就是重視「量」而不管質的,績效就是數字警察不會不知有「時效」的規定,只要能移送,該名警察就多一件績效,就比其他員警分數高一點。尤其有專案比積分時,績效馬上有爆炸性的展現至於,是否成案?是否擾民?則不在所問如果你去看各縣市府的為民服務成效數字,多達百萬件,可是老百姓有感受到嗎?績效數字,就是讓長官能保住位子,安心睡覺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