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大部分都視作小案件,以法院的角度,無論車禍是否死人,它會希望雙方先去談和解,最好雙方不要在法庭上對立。談完和解,然後法院輕判肇事者,這是最省事的模式,不會浪費太多司法資源。
如果和解失敗,法院照程序來,雖然不說,但是法院會將雙方當成是麻煩製造者,官司會打得很難過。這時候就會參照和解時雙方的態度來判。一般可能出現底下幾種情況:
一、肇事者雙手一攤沒錢,不想和解,人肉鹹鹹,不然人賠你,有的甚至惡劣脫產。法院判決就會傾向受害者,去重判肇事者。判償的金額就會提高。
二、肇事者很有誠意要賠償,但受害者(或家屬)拒和解,堅持告上法院。這時法院判決就會傾向肇事者,肇事者會被輕判,判償的金額會降低,有時候會降得很低。
三、賠償談不攏,法院通常會要雙方再去談和解,只要不是那種雙方賠償認知相差很大的,通常調解幾次都會成功。如果和解談判破裂上法庭,法院一樣參照雙方和解的情形,看是肇事者缺乏誠意,還是受害者獅子大開口等。
和解完之後,雙方請公證人去法院作和解公證,拿到和解金後撤銷自訴,後續的判決就交給檢方和法院,雙方有時甚至連律師都不一定要請。
以一般受害者的情況,我必須這麼說,和解金拿一拿,事情能趕快落幕是最好。真的上法院,討不到任何便宜。除非你真的很堅持一定要這個人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詐騙犯的和解就是幌子,跟詐欺犯和解是在浪費時間。
常常有這樣的例子,交通事故發生,受害人家屬天價索賠導致和解破裂,告上法院結果才判賠三、四百萬。如果以本例,一個七八十歲的老人即使被撞死判賠金額也不會太多,人家拿出的和解金肯定比判的還多很多,有時不是不想討回公道,台灣不是美國,打官司可以家常便飯,上法院所耗的代價對一般人來說是非常沉重的負擔,如果有律師或車保理賠人員介入,一定會跟你強烈建議能和解盡量和解,別搞到兩造對簿公堂。
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車禍肇事者之犯罪行為亦屬本法規範內之犯罪行為,故車禍被害人如死亡或重傷者,亦可依該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期-87年10月1日
二、有權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
被害人死亡者:其遺屬,其申請之順序為:
父母、配偶及子女。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申請扶養費用之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被害人重傷者:
本人。
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前之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代為申請。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可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可請求補償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被害人死亡者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
因被害人死亡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萬元。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被害人受重傷者
受重傷被害人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萬元。
四、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限制
得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有下列情形不得請求遺屬補償金:
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下列情形得不補償損失之全部或一部份: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例如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或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或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等。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事情,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已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應予扣除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社會保險: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
五、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程序
須以書面提出申請
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設於當地地檢署內)提出書面申請,其記載事項如下: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別載明申請補償金之金額。
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補償金之支付方法。
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審議委員會。
年、月、日。
受理與審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前項所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程序或資料齊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即予審查。
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審議決定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領取補償金
經決定之補償金,由事件繫屬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支付。
六、「暫時補償金」之支付
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未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服「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之救濟
申請覆議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規定期間(三個月)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覆議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或代理人資料、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序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請、覆議之事實及理由、受理之覆議委員會及年月日等項。
上開覆議委員會,設於高檢署或高分檢署。
受理與審查
覆議委員會受理與審查之情形,大致與前述審議之程序相近,另外如逾期限者,為駁回之決定。
覆議決定
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認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金之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規定期間(三個月)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八、請求與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時效
申請補償,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九、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還:
有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經查明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十、「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
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要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法律協助:提供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申請補償: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社會救助: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信託管理: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訪視慰問: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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