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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殺意外險有理賠嗎?

economic wrote:問問保險業者吧,軍人投保條件是怎樣的

要分兩部份
一、國防部幫軍士官投的保險性質類似公職人員的福利團體險及特殊部隊的專業事故意外險,這要看當初標案設計
二、軍士官自行投保的商業產、壽險公司,要依職業類別去區分費率高低,被列入六類的保費都很高,舉例來說,每十萬元保費約在500元以上,一仟萬就5萬年繳保費起跳……有沒有不保的,有但是一般在要保時被保險人通常不會揭露……
補充一下,產險比較會有代位問題,至於壽險端,查了一下還沒看過或聽過有代位問題
除非兇手就是受益人,單純意外險來說, 不管是意外還是他殺, 都屬於包含在"突發外來、非疾病"的定義, 所以意外險會理賠.


就算是兇手是受益人, 因犯罪行為會被排除, 所以兇手拿不到理賠金, 改為其他受益人領取; 如果無其他受益人, 該理賠金會變成遺產, 則依法定繼承人順位繼承.(參考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



保險契約、檢察官對意外的定義不同


保險契約對意外的定義為: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死亡通常需要檢察官和法醫相驗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檢察官和保險公司對意外的定義,卻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的意外,與保險契約所指的意外是否相同?雖說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公文書,有其效力,但有時還是得深究其意才行。

問過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意外」的標準為何?



檢察官對意外的判斷原則


檢察官回答說:簡單的判斷原則如下:

如果非「他殺」、非「自殺」大概就會勾選「意外」。

如果需要解剖鑑定就會勾選「未確認」。

註:病死大部份會在醫院,家屬也會轉知,除非獨居死在家中,但這也不難判斷。




參考: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240





另外人身保險應無代位求償(人身無價,所以人身保險沒有適用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請參考人身保險可以代位求償嗎? )
nioin wrote:
另外人身保險應無代位求償(人身無價,所以人身保險沒有適用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請參考人身保險可以代位求償嗎? )


這個觀念有部分反對意見,保險法第53條規定在總則,原則是有適用於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德派學者認為代位觀念,應適用於損害填補保險,非損害填補,不應適用代位規定。非以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來劃分。
立法者依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劃分觀念下,遂在第103條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在健康保險第130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在傷害保險第135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此全面硬性僵化規定人身保險全部不能代位,造成部分屬損害填補的保險,不能代位,看似無解。但是全民健康保險法,首先打破此規定,有限度的允許健保局代位行使求償。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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