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靜如淨 wrote:衣服上又沒有寫”囚”?哪裡證明是囚衣?我媽住天晟醫院時也是這種衣服難道穿這種衣服的都是”囚”? 囚衣是媒體寫的,媒體不見的是正確,所以用囚衣一詞的確不妥。但那件衣服絕不是個人的便服吧!很明顯是羈押單位發給的衣服!為什麼不能穿自己的衣服呢?為什麼不能穿軍服呢?(軍方能忍受穿軍服的人上手銬嗎?所以便服會比較妥當)
cape129 wrote:為什麼不能穿自己的衣服呢?為什麼不能穿軍服呢?(軍方能忍受穿軍服的人上手銬嗎?所以便服會比較妥當) 穿軍服戴手銬更侮辱吧穿便服有機會藏刀藏槍自刎怎麼辦所以還是穿那套好了價格也不便宜內天晟醫院押金500轉院說只要把衣服拿回押金就退啥啊轉到長庚後護士換衣就把衣服銷毀了因為避免細菌傳染所以那套衣服也是有價值的
賴素如收押時,一樣上手銬。阿扁收押時,也是上手銬。邱義仁收押時,一樣理平頭。刑事訴訟法第10章第105條中提到,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對收押被告上手銬,是戒護安全作業之標準程序,重刑犯甚至上腳鐐。有人認為此違反人權,畢竟收押不表示有罪(不過也差不多了)但如何「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這個就各自表述了,長官了說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