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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佐憲穿囚衣,理光頭,上腳鐐.....這是軍檢對收押被告的標準作法嗎?


心靜如淨 wrote:
衣服上又沒有寫”囚”?
哪裡證明是囚衣?
我媽住天晟醫院時也是這種衣服
難道穿這種衣服的都是”囚”?


囚衣是媒體寫的,
媒體不見的是正確,
所以用囚衣一詞的確不妥。

但那件衣服絕不是個人的便服吧!
很明顯是羈押單位發給的衣服!
為什麼不能穿自己的衣服呢?
為什麼不能穿軍服呢?
(軍方能忍受穿軍服的人上手銬嗎?所以便服會比較妥當)

cape129 wrote:
為什麼不能穿自己的衣服呢?
為什麼不能穿軍服呢?
(軍方能忍受穿軍服的人上手銬嗎?所以便服會比較妥當)


穿軍服戴手銬更侮辱吧

穿便服有機會藏刀藏槍

自刎怎麼辦

所以還是穿那套好了

價格也不便宜內

天晟醫院押金500

轉院說只要把衣服拿回押金就退

啥啊

轉到長庚後護士換衣就把衣服銷毀了

因為避免細菌傳染

所以那套衣服也是有價值的

賴素如收押時,一樣上手銬。
阿扁收押時,也是上手銬。
邱義仁收押時,一樣理平頭。


刑事訴訟法第10章第105條中提到,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
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
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對收押被告上手銬,是戒護安全作業之標準程序,重刑犯甚至上腳鐐。
有人認為此違反人權,畢竟收押不表示有罪(不過也差不多了)
但如何「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
這個就各自表述了,長官了說算。
如果沒上腳鐐 犯人逃跑了的話
不知雖小的會是法警
還是人權至上的鄉民們?

范佐憲已經被形容為罪大惡極
為了滿足鄉民及媒體的期望
故不得人權
cape129 wrote:
先聲明我不是在為范某...(恕刪)

的確是感覺軍檢根本就當他犯刑確定了

那如果一般人也於當兵時小事被誣告
是不是也先當作犯刑確定,手鐐腳銬光頭皆來
感覺軍檢根本當人權是放屁
A Pink, Hello Venus
yoyo_mmc wrote:
范佐憲已經被形容為罪大惡極
為了滿足鄉民及媒體的期望
故不得人權(恕刪)



哈哈 說的真好
恩恩!應該能全身而退!
因為沒有確切的證據啊。
Hunter543 wrote:
個人覺得很多證據都無...(恕刪)
不夠不夠...如有成群鄉巴佬追打,強押下跪道歉..這才道地台灣味.

cape129 wrote:
先聲明我不是在為范某...(恕刪)


不是柔道服嗎?? 還是睡衣???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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