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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墾丁悠活的八卦嗎?

我也不是很清楚這次事件的內容原因狀況,
我把我看到的新聞貼出來,想請問大家內容中提到的兩次開罰是指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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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屏東縣黨部指悠活度假村事件爆發違法營運

檢調、縣府應主動調查

【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知名度假旅館悠活度假村事件爆發違法營運14年,在事件不斷延燒下,最該負全責的是核發執照的屏東縣政府卻仍在推卸責任,國民黨屏東縣黨部痛批,那麼大且知名的旅館違法營運,屏東縣政府居然漠視這麼久,而且不論是88年縣府核發的住宅建築物使用執照,還是95年墾管處核發的第1區及第2區旅館使用執照都是民進黨執政時期所為。悠活這麼大的旅館可以違法營運,且可連續獲得核發使用執照,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有人謀不臧,國民黨縣黨部嚴正要求檢調及廉政署都應主動介入調查。

縣黨部主委張雅屏表示,悠活違法營運爆發至今,屏東縣政府所謂已對悠活開罰兩次,每次五萬元,還是法令變更、主管單位轉移及政府一體等說法都是在推卸責任,轉移焦點,完全無法解釋悠活度假村從88年至今,6區
建物非做為住宅,卻違法以旅館型態對外營業。這其 中包括悠活旅館六個區都在做旅館使用,卻只以第1.2區送審申請旅館使用執照,明明是在規避法令,可是卻可以屢屢闖關成功,令人懷疑沒有人護航,怎可能通過審查?

張雅屏強調,悠活度假村違法營運問題的責任釐清最重要的就是88年的住宅建築物使用執照及95年的旅館使用執照是如何通過審查及現地勘查。曹啟鴻縣長應拿出勇氣,面對外界質疑,主動調查,釐清責任。縣黨部將視案件進展,結合黨籍從政同志向監察院及檢調提出檢舉,全民共同檢視該案是否是民進黨當年執政時違法亂紀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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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提到 已對悠活開罰兩次
是針對沒有合法申請營業執照的部分嗎?
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悠活在2003年開始販售住宿券時,算不算營運?
直到2006年第一二區才向屏東縣政府登記為旅館

而三至六區,目前仍沒有登記為旅館

因非旅館營業,請問其中是否涉及逃漏稅?(有公司,有開發票,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住宿民眾發生意外,亦無相關法令可以求償,(為了維護企業形象,應不會讓問題擴大到走法律途徑)

保險?消防?亦不可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評鑑(自行入住的相關公務人員不算)

民眾因為該企業的光環而去消費,卻不知自己住的是日租套房

該企業努力建立的企業形象,恐怕大損

而墾管處,喂......有人在家嗎?從頭到尾被當空氣(1985年開始,悠活都一直當它是空氣啊~)
我一直覺得墾管處不是修養太好,或是強迫自己只做研究不食人間煙火
孜孜不倦,苦口婆心的教育民眾......但是,所有的人都想在那裡撈一筆

陸上都管不好了,海裡面更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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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六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依前二項選定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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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鮮文化,老饕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robertren wrote:
環署勒令墾丁悠活全區...(恕刪)


李鴻源:余政憲任內悠活就地合法
民盡洞的出來解釋一下吧?
還是又是哪粗眼不完的陰謀?

guareian wrote:
李鴻源:余政憲任內悠...(恕刪)


事情剛爆發時,就有人想把責任栽贓給前縣長呀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10/112013050400860.html
蘇嘉全:悠活建照伍澤元任內發


本來以為大貪官眾人罵,就能轉移焦點混淆事實讓自己安全下樁了,但等到證據出來,才發現原來事實卻是:

1995年合法的部分(一.二期),建照是伍澤元發的
1997年後的不合法部分,則是自己和後手同黨同志發的


felicitas wrote:
事情剛爆發時,就有人...(恕刪)


所以經過余政憲執政沒發現?
現在給發現了怪現在的人?


還是你要怪 伍澤元?
逝世 2008年9月22日 (63歲)
有人做出懶人包時間表了
http://disp.cc/b/FW#!27-5EoC

搞建設的,在VOTE時,可都是大金主耶
誰敢真的動....
頂多是各退一步,別讓對方難做人,等風頭過了(媒體不報)就沒事
以下沒有八卦 純粹就法令面來說明
相關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四條第一項
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項
其他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十四、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之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個人見解:就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之「開發行為」是指一塊地已明確知道要做何用途從規劃、興建到完成後使用的行為稱之。悠活3~6區一開始申請為集合住宅用途本就無需環評。
如今將3~6區變更用途為旅館,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只要合乎土地管理規定就可以變更,無需做環評。
再檢視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內的規定,是規定「興建或擴建」,悠活辦理的是變更使用執照,是指對於建築物使用空間的用途變更,本就無涉及興建或擴建。自然就無需環評。
但環保署認為建築物的變更使用屬開發行為的完成後使用,似乎是太過曲解法令,因為旅館部分,法令已明確寫明是興建或擴建才需環評。興建一般見解為在地上從無到有把建築物蓋出來,擴建指的是在原有的建築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再增建出去,只是不知道環保署對於這部分要如何自圓其說?

悠活只能說是他取巧。法令訂得再嚴謹總是有缺陷。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歡迎大家指教
環團:敵我辨識系統啟動中……

農舍蘇:怎麼這麼靠杯? 縣長是我怎麼內政部長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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