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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法部調查:84%民意反對

我強烈懷疑這是薇閣立委串通一個男不男女不女的部長一起搞出來的案子
拋出這樣的議題只會更讓人質疑政策擬定的出發點,
先不說所謂民調的正確與真實性,
如果規則制定者自己的立場都搖擺了,
制定出來的東西的目的只會成為誰都討好不了的四不像。

現在政府介入、操作媒體,
手段粗糙到讓人懷疑他們是不是覺得偷吃也不必擦嘴的程度;
而網路上有些人跟著媒體起舞,
發佈似是而非的言論,
難怪會被懷疑成五毛。

yoshi12878 wrote:
通姦除罪化?法部調查...(恕刪)

yoshi12878 wrote:
通姦除罪化?


通姦除罪化?關妳文化部甚事?
這麼多人反對

那一個薇閤立委不知道有沒有很失望
台灣社會通姦男常沒事、吃虧的多為女性,形同變相懲罰女人,但在法務部28日公聽會中,部份女性代表仍堅決反對「通姦除罪化」。最高檢察官朱富美呼籲,政府修法應避免「知識分子的優越感」,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有「愛」,不一定要「很神聖」,只要能維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姦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通姦罪以刑法維繫婚姻、管制「個人身體自主權」,目前全世界僅剩印度、印尼、伊斯蘭教國家、柬埔寨、南韓和美國10個州還在施行,是否該廢除通姦罪,成為近年台灣熱門公共議題。法務部28日舉辦公聽會討論「通姦除罪」,吸引近200名司法、人權、婦團等各界代表參加,正反雙方你來我往、激辯一上午。

交大法研所副教授林志潔指出,不是什麼都用刑法規範,就能達到預期效果,隨著《民法》、離婚制度改變,通姦罪的效果已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一個東西刑罰化,就代表要用公權力、納稅人的錢來蒐證,警察、檢察官人數就是這麼多,他們每天去幫人抓猴,當然沒有時間抓小偷!」

林志潔強調,假設配偶中有一方違反婚姻契約,大可透過民法求償彌補損失,不用緊緊死抓著刑法不放,通姦罪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間接保護了男人、懲罰女人,很多性侵被害人被色狼威脅控告妨害家庭,最後嚇得不敢提出告訴,只能忍氣吞聲被欺負。

高院法官邱忠義也贊成廢除通姦罪,「把『結婚』視為一個犯罪要件很奇怪」,邱忠義指出,通姦罪在實務上對維繫婚姻一點幫助都沒有,一對夫妻走上法庭就形同完全翻臉了,通姦罪反讓被告的配偶和小三「愛到深處無怨尤」,付完罰金就一起遠走高飛,不如修法學美國建立高額賠償金,對元配更有保障。


過去曾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晚晴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近年改變想法反對除罪,「我看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紀冠伶表示,通姦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夫妻間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的問題,通姦罪中確實是有「受害者」的,「難道我們不該透過刑法制裁加害者嗎?」

朱富美強調,很多民眾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來維持,通姦罪絕不可廢。一名女律師上台發言時更質疑,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背後動機,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這樣對國家真的是件好事嗎?」



其實通姦罪是報復法條.讓那些無能.不知道如何維繫婚姻的人有個情緒宣洩管道!
真要保護婚姻制度.乾脆廢除離婚!
婚姻制度沒有偉大到要限制一個人的自主權!

yoshi12878 wrote:
早說台灣不適用外國潮流
民調說明一切
國外要廢死刑,台灣就要比照辦理嗎?...(恕刪)


國外實行陪審制,臺灣要比照辦理嗎?

revive wrote:
台灣社會通姦男常沒事.林志潔強調,假設配偶中有一方違反婚姻契約,大可透過民法求償彌補損失,不用緊緊死抓著刑法不放,通姦罪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間接保護了男人、懲罰女人,很多性侵被害人被色狼威脅控告妨害家庭,最後嚇得不敢提出告訴,只能忍氣吞聲被欺負。..(恕刪)

太離譜,被性侵,還被色狼恐嚇控告妨害家庭,嚇得不敢提告,
太沒法律常識了

revive wrote:
高院法官邱忠義也贊成廢除通姦罪,「把『結婚』視為一個犯罪要件很奇怪」,邱忠義指出,通姦罪在實務上對維繫婚姻一點幫助都沒有,一對夫妻走上法庭就形同完全翻臉了,通姦罪反讓被告的配偶和小三「愛到深處無怨尤」,付完罰金就一起遠走高飛,不如修法學美國建立高額賠償金,對元配更有保障。...(恕刪)


本日最中肯....

revive wrote:
台灣社會通姦男常沒事.通姦罪反讓被告的配偶和小三「愛到深處無怨尤」,付完罰金就一起遠走高飛,..(恕刪)

怎麼可能遠走高飛,
有過失的一方無權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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