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妳豬 wrote:這位車主的停車方式....(恕刪)請派出所警員開單告發..警員不敢開單請拖吊車...拖吊車也不敢拖該向車道也僅剩三分之一... 路都擋住1/2了,這不是公共危險罪是什麼?妨礙他人行駛安全,警察不處理?把議員和記者找來吧!
ckyani wrote:停這樣很扯真的沒有...(恕刪) 記得不是沒有法條而是必須有檢舉人提出妨礙通行之類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的第五款有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可以視為違規停車一般而言警方都是會問一樓住戶或店家是否妨礙通行(記得當初電視案例中 警方的意見是如此)如果一樓店家不表示意見 警方也莫可奈何至於佔據道路多少可以拖吊,因為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警方想拖也不能拖
靈魂守衛 wrote: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的第五款有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可以視為違規停車一般而言警方都是會問一樓住戶或店家是否妨礙通行(記得當初電視案例中 警方的意見是如此)如果一樓店家不表示意見 警方也莫可奈何至於佔據道路多少可以拖吊,因為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警方想拖也不能拖(恕刪) 警方也真好笑還問一樓或店家是否妨礙通行?佔了車道的1/3妨害的是用路人的通行好嗎?這樣還不能吊的話那我哪天開到馬路中央橫著停是不是拿我也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