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撿速食儲值卡使用為什麼算詐欺?

有點怪怪的....

雨之行者 wrote:
雖然2女所持的卡片是撿來的,但持不記名的卡片去店裡消費,本身就有詐騙不知情店員,取得不法利益的犯意,指示警方將2女依詐欺罪嫌移送。...(恕刪)


今天假設..是一張信用卡...
拿不是自己的信用卡去買東西...也盜刷過了...這樣是詐欺....

可是...那是不記名的有價證券啊....(如有記名..那還是詐欺...)


換個例子...撿到一張7-11的點數卡...貼滿了...可以去換東西了..
你就去換了一罐飲料...
照大家的邏輯...侵占遺失物....
照那檢察官的邏輯...詐欺....

撿到錢拿去買東西也一樣.....

那遺失物有沒有記名,會影響到會不會使對方(店員)有錯誤認識....
有影響...才是詐欺...
就像...之前那個發票丟了..被撿去換贈品...
也是侵占...不會是詐欺....

總覺得...有機會被法官打槍....

cucubird wrote:
有點怪怪的....今...(恕刪)

這則新聞的內容是指,
遺失者已先於11日備案並告知遺失卡號,
取得者於12日拿出來消費時被店員指出來,
有可能是依當時取得者說法,多了一條詐欺罪。
罪判重判輕,會看犯罪者之犯後之意來判決。
---------------------------
詐欺罪依以下說明,至於內容提及的「詐術」可自行google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摩斯卡(MOS CARD)使用說明:

七、卡片使用與保管特別注意事項

本卡採無記名方式發行,若卡片遺失、遭竊、詐取、毀損、滅失或遭第三人佔有等情事,加值金額視同現金遺失,恕無法提供金額賠償或掛失止付,請妥善保管使用。

-----------------------------------------------------------------------------
檢察官指示警察用詐欺罪移送地檢署.....
這種小案件為何警方和檢調單位都那麼出力呢?


失主不愛惜自己的物品,隨意丟失,難道就沒有任何錯誤?
太扯了~ 又是恐龍事件.

如果我故意丟在地上, 過兩天去告人家使用, 也沒有人可以證明我是不是故意設下的陷阱~

破舊的法律不去修改改善, 都是靠法律人自己亂詮釋.
雨之行者 wrote: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恕刪)


詐欺罪構成要件有三:
1.意圖(犯意)。
2.詐術(實施的手段導致使人錯誤認知通稱為之)。
3.不法所得為自己或第三人。
缺一不可。

故,此案若與詐欺罪相繩,恐有違誤。

此案只能由失主提出侵占告訴,告不告,也是失主與拾獲者之糾紛,關檢察官啥事?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