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wrote:
該店員工有在FB上說明.
被告的少年並非吃過期的報廢品.
而是將架上未過期的商品刷報廢然後邀朋友來店裡吃掉.......
前後總共4次.....
如果還是有網友認為這沒什麼不該計較的話.
麻煩開一家超商來造福清寒學子吧!!...(恕刪)
縣議員梁為超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少年母親質疑,既然非第一次,超商為何不嚴加防範、對員工加強訓練?她希望以兒子的案例,呼籲其他年輕求職者謹慎,以免觸法。
該店員工有在FB在那,讓大家看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