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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7朵花」老師涉私審學生3人遭解職。(這三個是正式老師嗎?)

我猜這三個是正職老師,才敢態度這麼硬嗆主管,
代理教師跟代課老師都約聘制,敢嗆馬上回家吃自己.
現在台灣教育最大的問題,就是退休教師吃掉很大一部分的教育經費,
地方政府沒錢請正式老師,擺濫的正式老師又不敢讓他走人或退休.
只能壓低人事成本請一些代理教師跟代課老師應急.

老師不見了 國小二十天換一導師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php?id=47987
代理代課教師充斥 中市教育局澄清
http://tw.news.yahoo.com/代理代課教師充斥-中市教育局澄清-095857795.html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管管任意隨心情爽快擅自修改討論區規則或任意引用規則
應該是正式的

看她們的年資都在7年以上

代理的 好像不算年資

yuffany wrote:
「重大侮辱」,
如果只是會議中隔空拍桌子就被解聘,應該還有得玩。
話說,私人公司的獨裁制度,大家喜歡嗎?
教師應該比照辦理?


我覺得如果您身旁的親朋好友、同事同學.....等
都是像這七位老師這樣的人,應該能讓您很快樂!!

如果我是主管或老闆,我的下屬有人對主管的領導不服從、拍桌子,
並對前來協調的長官公然嗆聲,我一定要他回家吃自己。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
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 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之通過。
第七條、本會委員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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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搜尋了一下,一般小學教評會中, 由非主管/行政職的委員;也就是一般的老師委員最少佔1/2.
這1/2的一般教師委員理論上都是偏向教師,因此,要教評會通過解聘一位老師,真的不容易.

再者,要通過解聘, 要有全體委員2/3的同意,才能通過,門檻很高.

要被解聘,校長不算,還必須得罪所有的老師同事,家長會代表,才有可能達到2/3的絕大多數,
才能 "成功被解聘". 由此觀之, 要被成功解聘,也不是太容易?
必須是要做了某些事,才能讓絕大多數老師同事們都同意請 "那位老師"回家吃自己.

不知道我的解讀對不對? 是否有誤?

eclose wrote:
沒聽說正式的會被fire,

我太落伍了嗎?

她們會告人喔,大家發言小心喔。

PS:
順便請教大家,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新聞寫的解職的意義,
是說被這學校解雇,但是還是可以去其它學校任教。
還是說解職之後就不具有教師資格了。


管她去... 除去教育界的不幸以後 只能說大快人心

yuffany wrote:
網路上看到行車紀錄器...(恕刪)


不知道的事情有很多
七朵花都認了
你就別逼它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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