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its0800 wrote:法官只是依照:當事人...(恕刪) 如果法官只是依照:1)當事人的自白、2)檢警的蒐證,3)立法委員出版的六法全書,來做出判決。這麼單純的話, 在同一案件上述三者維持不變的情況下, 是不是應該所有的法官判決都一樣??那如果所有的法官判決都一樣, 那幹嘛一審二審三審? 常常後來的判決卻推翻前面的判決??如果判決都一樣的話那根本就不需要法官, 全部交給電腦就好了, 輸入=>輸出??當然不是吧? 也就代表縱使上述三者不變下, 不同的法官判決仍有出入因為有所謂自由心證的問題, 不然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的出現??再說法律條文也不可能完美的, 因此法官要偏判哪一方也是自由心證的問題既然還是有"人"主觀的因素牽涉, 當然可能會無心犯錯造成誤判, 或是"刻意誤判"一旦誤判等於毀了一個人的人生, 這是非常嚴重的後果要警惕法官自我提升不要誤判, 更要避免有刻意誤判的可能所以我贊成法官誤判必須有罪化~
假設一個人女兒被輪姦,在嫌疑人還沒被定罪前淡定不住,直接拿斧頭把嫌疑人的頭通通砍下來,如果妳是法官,會怎麼判?無罪? 又還沒定罪,難道嫌疑犯通通該死? 民粹殺人,恐龍法官誤判!有罪? 女兒被強姦,哪個爸爸受的了,如果是妳女兒? 不符合社會期許,恐龍法官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