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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癌症病逝,國家補助給小三不給原配?

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6條規定以,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二、次依上開撫卹法第19條,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綜上論述,該員警任職滿15年以上,生前已預立遺囑分配財產給同居人,該同居人即可依此領受撫卹金,況且他們夫妻間發生何事?導致十多年不聞不問,旁人亦無從了解,實無必要攻擊所謂同居人(小三)或警方,還是交給法院審理較為公允,個人淺見以就法令解釋,警方辦理過程並無疏失。(就新聞內容及相關法令見解)
原來這則新聞這麼多內幕呀

我第一次看到新聞他沒解釋來龍去脈

我還想說怎麼會有小三這麼厚臉皮還敢去領撫卹金

但好像案子不單純...
這種家務事都麻是峰迴路轉讓人傻傻分不清楚。

禾申言舌 wrote:
謝謝大師開釋~不過夫...(恕刪)

根據台灣法律,丈夫已與小三在一起十多年,元配默認關係,告鐵輸,妨礙家庭要告成有時效性。

我的重點是,今天我是癌末病人,我的名義上老婆沒來照顧我,我的小孩沒來照顧我,她想分我的生後錢?門都沒有。當然給有照顧的人。

至於丈夫沒有撫養小孩那就又是另一回事。我沒撫養你,你沒照顧我,打平剛好而已。
我砲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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