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依上開撫卹法第19條,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綜上論述,該員警任職滿15年以上,生前已預立遺囑分配財產給同居人,該同居人即可依此領受撫卹金,況且他們夫妻間發生何事?導致十多年不聞不問,旁人亦無從了解,實無必要攻擊所謂同居人(小三)或警方,還是交給法院審理較為公允,個人淺見以就法令解釋,警方辦理過程並無疏失。(就新聞內容及相關法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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