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u21 wrote:
優先定約,乙方的績效是啟動的必要條件,雙方就新約重新談條件,合則續,不合則散,不是甲方應該無條件接受的義務好嗎,難道乙方不想主動優先定約,是違約?甲方新約開出的條件乙方如不能接受,就依本約規定期滿移轉而已。基市府因大日另有賄賂案,不再與乙方優先定約,乙方如不服應該提出申復,或者走仲裁解決。大日都沒意見了,你協力商是在叫什麼叫。
促參法說的是“得”不是“應”,你該不會不懂什麼是得什麼是應吧?
另發現個秘密,促參法規定優先定約1次,林右昌自己卻違法,可優先定約2次?契約不能違反法令,第2次優先定約已失其適法性了。
alou21 wrote:
促參法說的是“得”不是“應”,你該不會不懂什麼是得什麼是應吧?
另發現個秘密,促參法規定優先定約1次,林右昌自己卻違法,可優先定約2次?契約不能違反法令,第2次優先定約已失其適法性了。
笑死人了!
一直在亂解讀法令帶風向.
合約與法令說的是不一樣的事好嘛!
促參法是說主辦機關可以直接跟績優廠商直接續約,
但簽新約,
而不用再辦公開招標,
也可以選擇公開招標.
那東岸停車場基隆市政府是選擇讓績優廠商可以續約一次的方式,
所以是在合約寫說廠商可以提出申請,
審查通過基隆市政府同意談條件簽新約,
談不成基隆市政府可以公開招標.
而本案基隆市政府不同意的理由是大日有其他弊案,
但不是大日倒閉或經營不善,
所以關東岸停車場何事?
基隆市政府應該是跟大日談相關條件,
談不成才不同意選擇公開招標.
但根據NET律師說,
基隆市都還沒有跟大日談之前,
已經發出招商說明會的通知了.
顯然早就決定不跟大日談續約條件了,
開會談條件只是個型式而已,
根本就違反合約的條文精神了.
可以續約兩次,
我猜是因為OT轉成ROT這一次算是OT的續約,
最後兩年的續約是指ROT的續約,
各續約一次,
致於你說違法,
基隆市政府快去提告啊!
Ramsa wrote:
明明大日就是因為違約才被解約的還敢肖想優先續約啊
大日行賄政府官員才被取消優先續約資格,
難道行賄官員的廠商算績優嗎?

基市信二停車場工程弊案 交通處技正收押 科長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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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廉蒐證數月後,上月19日搜索大日開開發公司、負責人蘇幸福、副總經理陳信宏辦公室。
據悉,檢廉從大日開發公司扣得的資料中發現,確實有其他投標廠商的標書;經蒐證後,直指洩密者就是陳文輝,緊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至往陳文輝住處搜索。
廉政官當夜將陳等3人帶回後,檢方漏夜複訊至隔天天亮,將陳等3人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向法院聲押3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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