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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好奇問一下:
1、NET的律師在點交那天,一直資疑是依據法院的哪一條可以來強制破門而入,很多朋友也一直以這一點質疑基隆市政府並未在取得法院執行令下就強制執行,是屬於違法行為。
2、基隆市政府執行點交,是依據基隆市政府開立公文。並有一些朋友說NET申請假扣押被法院駁回,所以基隆市政府依行政權執行點交。

現在走馬看花半天,似乎無人說明基隆市政府點交行為是否有違法的疑慮?

所以有人比較了解法律在這類事件方面的各種角度理解,能夠說說各個面相的看法嗎?
JOB HO

依據合約NET與基隆市政府毫無關係,難不成基隆市政府還要跟NET點交嗎?對合約理解有問題的才真的被人笑死

2024-03-03 14:06
buldener

點交是依OT合約到期辦理,合約的甲方乙方就是巿政府和大日。請問身為大日房客的主富(NET)在點交當時主張什麼,你有和巿府的OT合約嗎?

2024-03-04 10:39
alou21 wrote:
檯面上是0,檯面下可能有達標啦


光你貼的我看謝國樑就直接挫賽了,
看昨日新聞,
基隆市議員說市府給的資料,
故意漏掉最後一年的績效評估.

而根據NET律師說績效評估都是達標的.

那再根據合約,
續約就是看績效而已,
不是說你有其他案子出包與本案無關,
也需要列入評估.

那謝國樑就先違反合約的規定不是嗎?

明明就可以續約,
然後根據新合約把2~4樓營運資產移轉條件釐清談好寫入合約,
或是在兩年內上法院釐清,
不要?
一定要提前搞給微風?

up2u

請先證明合約的乙方是主富

2024-03-03 16:42
buldener

你偷換什麼概念?OT合約的乙方就是大日,難道NET代表大日。今天要續約的主張也是由大日申請,大日自己都退了,你主富是在吹噓什麼績效?

2024-03-04 10:41
ggman948 wrote:
身為基隆人我要告訴你...(恕刪)

那個停車場真的挺鳥的,幸好我找車位的龜毛度夠高,會盡量找到好下車的位子
tgdlyg wrote:
光你貼的我看謝國樑就...(恕刪)


這樣好了,你可以建議主富或是大日依照你的主張去提告呀!

你這麼有自信,我相信對方律師在自嘆不如的情況下,搞不好會重金禮聘你當顧問呢!
tgdlyg wrote:
光你貼的我看謝國樑就...(恕刪)

優先定約,乙方的績效是啟動的必要條件,雙方就新約重新談條件,合則續,不合則散,不是甲方應該無條件接受的義務好嗎,難道乙方不想主動優先定約,是違約?甲方新約開出的條件乙方如不能接受,就依本約規定期滿移轉而已。基市府因大日另有賄賂案,不再與乙方優先定約,乙方如不服應該提出申復,或者走仲裁解決。大日都沒意見了,你協力商是在叫什麼叫。


促參法說的是“得”不是“應”,你該不會不懂什麼是得什麼是應吧?
另發現個秘密,促參法規定優先定約1次,林右昌自己卻違法,可優先定約2次?契約不能違反法令,第2次優先定約已失其適法性了。

alou21 wrote:
優先定約,乙方的績效是啟動的必要條件,雙方就新約重新談條件,合則續,不合則散,不是甲方應該無條件接受的義務好嗎,難道乙方不想主動優先定約,是違約?甲方新約開出的條件乙方如不能接受,就依本約規定期滿移轉而已。基市府因大日另有賄賂案,不再與乙方優先定約,乙方如不服應該提出申復,或者走仲裁解決。大日都沒意見了,你協力商是在叫什麼叫。


促參法說的是“得”不是“應”,你該不會不懂什麼是得什麼是應吧?
另發現個秘密,促參法規定優先定約1次,林右昌自己卻違法,可優先定約2次?契約不能違反法令,第2次優先定約已失其適法性了。



alou21 wrote:
促參法說的是“得”不是“應”,你該不會不懂什麼是得什麼是應吧?
另發現個秘密,促參法規定優先定約1次,林右昌自己卻違法,可優先定約2次?契約不能違反法令,第2次優先定約已失其適法性了。


笑死人了!
一直在亂解讀法令帶風向.

合約與法令說的是不一樣的事好嘛!

促參法是說主辦機關可以直接跟績優廠商直接續約,
但簽新約,
而不用再辦公開招標,

也可以選擇公開招標.

那東岸停車場基隆市政府是選擇讓績優廠商可以續約一次的方式,
所以是在合約寫說廠商可以提出申請,
審查通過基隆市政府同意談條件簽新約,
談不成基隆市政府可以公開招標.

而本案基隆市政府不同意的理由是大日有其他弊案,
但不是大日倒閉或經營不善,
所以關東岸停車場何事?

基隆市政府應該是跟大日談相關條件,
談不成才不同意選擇公開招標.

但根據NET律師說,
基隆市都還沒有跟大日談之前,
已經發出招商說明會的通知了.
顯然早就決定不跟大日談續約條件了,
開會談條件只是個型式而已,
根本就違反合約的條文精神了.

可以續約兩次,
我猜是因為OT轉成ROT這一次算是OT的續約,
最後兩年的續約是指ROT的續約,
各續約一次,
致於你說違法,
基隆市政府快去提告啊!
Andrew_J

要看行賄的是哪個顏色的,如果不是綠色的拿錢 側翼肯定往死裡打

2024-03-03 16:19
buldener

還你猜咧!知道要做ROT因為事涉建物基地變更,所以要進行可行性評估。還OT轉成ROT續約?你母法規範的內容很明顯有不同的法規,直接由OT轉ROT喔!你找一個不用重新招標的案例出來?

2024-03-04 10:45
tgdlyg wrote:
笑死人了!
一直在亂解讀法令帶風向.



在說你自己啊

明明大日就是因為違約才被解約的
還敢肖想優先續約啊
Ramsa wrote:
明明大日就是因為違約才被解約的還敢肖想優先續約啊


大日行賄政府官員才被取消優先續約資格,

難道行賄官員的廠商算績優嗎?

基市信二停車場工程弊案 交通處技正收押 科長交保



################
案經檢廉蒐證數月後,上月19日搜索大日開開發公司、負責人蘇幸福、副總經理陳信宏辦公室。

據悉,檢廉從大日開發公司扣得的資料中發現,確實有其他投標廠商的標書;經蒐證後,直指洩密者就是陳文輝,緊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至往陳文輝住處搜索。

廉政官當夜將陳等3人帶回後,檢方漏夜複訊至隔天天亮,將陳等3人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向法院聲押3人獲准。
JOB HO

tgdlyg不出來說說話嗎?真的需要你說話就不說了

2024-03-03 21:03
余治明也針對林右昌部長秘書游本明說「廠商的變動權利金受到疫情衝擊,怎麼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一事回應指出,此段言論完完全全都在說謊,疫情衝擊也是2020年發生的事,但過去8年的「變動權利金」都是0元,請部長說明為什麼8年都是0元,並質疑到底是誰在移花接木、扭曲事實?

變動權利金是零,代表績效做不到當初設定的標準
外加大日有弊案,不繼續跟大日簽約,合理吧!
tgdlyg wrote:
可以續約兩次,
我猜是因為OT轉成ROT這一次算是OT的續約,
最後兩年的續約是指ROT的續約,
各續約一次, 

就我粗淺的了解
基隆市政府一開始跟大日簽的,
不就是5+3+2的OT合約嗎?
也就是一開始就說好續約2次吧

那時跟本沒有NET的2-4樓,
也就沒有什麼OT轉ROT
更不用說什麼OT、ROT各續約一次了
allen_yeh

用點腦袋吧~~一定要續約後面的3+2,那脫褲子放屁幹嘛?直接簽10年約就好

2024-03-04 8:56
buldener

5要先達到績效才能議後來的3,再來議後來的2,不是我一開始就給你5+3+2,這是促參條例中規範的內容。有人在前文去貼促參的法令了,自己去查,不要隨便超譯。

2024-03-0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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