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他要是有法律常識決不會說出蠢這個字看起來就是高傲而已根本不是在爭人權什麼的在我看來雙方都半斤八兩都只是在爭口氣而已 在我看來:鍵盤俠才是高傲無比!神聖不可侵犯!!我重實務,不敢挑戰公權力(是很聳吧!)但做人還是要有底限:就是不准對人身搜索!
THE-ONE wrote:中壢警可能面對:違法盤查又妨害自由 看新聞女教師好像已經提告了,妨害自由罪還有傷害罪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為恢復人民對於警察的信任,法官最好不要心慈手軟
THE-ONE wrote:在我看來:鍵盤俠才是(恕刪) 人身搜索,就要非常非常明確的犯罪跡象顯露才會有了,一般盤查配合出示證件或報證號查詢,沒事就走人了!新聞報導裡,記者去訪問律師所得到的說法,說員警以「我沒看過你」為理由要求盤查,根本胡扯,有看影片就會知道「我沒看過你」是一開始員警詢問婦人的話而已,後來要求看證件就有說了,是怕婦人可能是失蹤人口,看婦人的樣子有點年紀,可能有點像,甚至後來員警就只要婦人的姓名,應該是失蹤人口資料庫用姓名就可以比對...盤查要求民眾出示證件或報證號(主要是要證號),除了查詢確認個人身分,也可以查有無前科,相信有案底的人被盤查過都知道,當然有前科不一定就是犯罪,頂多就是會多要求看一下車廂有沒有放什麼東西(比如毒品前科的...,像酒駕公危的就是確認你有沒有喝酒)辦個手機辦個什麼,兩張證件就給出去了,有的還要好幾天才拿回來,警察要求看一下不用一分鐘,卻比登天還難?更何況只是要個姓名,輸入隨身電腦比對查詢而已,也要罵人家蠢?換來9小時折騰,到底是誰蠢?只要坦蕩,配合就好,因為好人壞人外表沒有分別!但就有人要去拿什麼權益鑽牛角尖,如果社會風氣治安好那還有得說,明明常常就是動不動路上就刀子刺進人家的獨生子,走著走著莫名其妙就被打被殺,配合一下盤查那麼難?警察不是神,是的話可以一眼就看到歹徒壞人,他們哪還需要盤查,浪費時間又沒績效!實務上警察維持治安遠比想像複雜困難,因為面對的是真真實實的百樣人,不是那些法規上可以隨意選用的死文字,而且法規根本也沒規定到那麼細,只要在不侵犯基本權益的原則下,民眾配合盤查,都是在為社會治安盡一分力...不過,講那麼多也沒用啦,就是有那種人,社會就是百樣人!有人要浪費時間就去吧...
bian0728 wrote:雙方都半斤八兩都只是在爭口氣而已 這麼說倒也中肯!雖然辱罵是真的,但員警如果看在對方只是婦人,而且後來也一直改口說 蠢 是指盤查這件事,姑且閉隻眼,查詢過沒問題就放過,也不會有這樣的風波!有注意類似新聞的應該會發現,現在只要有人罵警察,肯定都是壓制上銬,而且不管男女老少都一樣,雖然還是離美國警察很遠,但至少表示坐辦公室的警政高層,有那麼點體諒前線基層了...
形於無名 wrote:雖然還是離美國警察很遠 其實不一樣的東西,完全不能比台灣是容許警察稍微權力大一點,換取安全感言論自由方面也是,如果涉嫌通中,老百姓也是願意給政府權力去關電視台還有用社維法辦網路上的留言(假消息)、俗稱查水表...等等美國是講究憲法(一種自由感),所以暴力很多,好笑的事情也很多這個頻道可以看看
形於無名 wrote:人身搜索,就要非常非常明確的犯罪跡象顯露才會有了,一般盤查配合出示證件或報證號查詢,沒事就走人了! 要「引言」麻煩去找:toxin0702你們在「為什麼沒看到國民黨為中壢女師發聲?」.互動良好!!我們則不必互相「引言」.因為沒必要!!我重實務,不敢挑戰公權力(是很聳吧!)釋字535號.一定鐵定不會出於你我之手!,結果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我這輩子是不會去打憲法訴訟!但我支持任何人去打憲法訴訟!
THE-ONE wrote:但我支持任何人去打憲法訴訟! 我也支持其他人爭取大法官釋字535號和行動自由或是任何方面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阻止查水表查的太囂張必要的時候還是要維護一下憲法,犧牲一點國安,不然就變成法西斯了但是我也同意台灣的國安處境特殊,也不知道哪些是境外顛覆勢力的留言/發言,只能靠警察去查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