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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bian0728 wrote:
他要是有法律常識
決不會說出蠢這個字
看起來就是高傲而已
根本不是在爭人權什麼的
在我看來
雙方都半斤八兩
都只是在爭口氣而已

在我看來:
鍵盤俠才是高傲無比!神聖不可侵犯!!

我重實務,不敢挑戰公權力(是很聳吧!)
但做人還是要有底限:就是不准對人身搜索!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THE-ONE wrote:
中壢警可能面對:違法盤查又妨害自由


看新聞女教師好像已經提告了,
妨害自由罪還有傷害罪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為恢復人民對於警察的信任,
法官最好不要心慈手軟
Schindler wrote:
看新聞女教師好像已經(恕刪)

我們來此不是為戰而來!
只是提供信息與獲得信息!
+5分!!

我非法律人!故願虛心求知!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她本來就可以依法拒絕盤查,警員也可以依法帶回。

根據法律規定,警方要求這位民眾回警局確認身份就好,問題出在警察以民眾說很蠢為由,用妨礙公務罪粗暴對待這位拒絕盤查的民眾
THE-ONE wrote:
在我看來:鍵盤俠才是(恕刪)

人身搜索,就要非常非常明確的犯罪跡象顯露才會有了,一般盤查配合出示證件或報證號查詢,沒事就走人了!

新聞報導裡,記者去訪問律師所得到的說法,說員警以「我沒看過你」為理由要求盤查,根本胡扯,有看影片就會知道「我沒看過你」是一開始員警詢問婦人的話而已,後來要求看證件就有說了,是怕婦人可能是失蹤人口,看婦人的樣子有點年紀,可能有點像,甚至後來員警就只要婦人的姓名,應該是失蹤人口資料庫用姓名就可以比對...

盤查要求民眾出示證件或報證號(主要是要證號),除了查詢確認個人身分,也可以查有無前科,相信有案底的人被盤查過都知道,當然有前科不一定就是犯罪,頂多就是會多要求看一下車廂有沒有放什麼東西(比如毒品前科的...,像酒駕公危的就是確認你有沒有喝酒)
辦個手機辦個什麼,兩張證件就給出去了,有的還要好幾天才拿回來,警察要求看一下不用一分鐘,卻比登天還難?
更何況只是要個姓名,輸入隨身電腦比對查詢而已,也要罵人家蠢?換來9小時折騰,到底是誰蠢?

只要坦蕩,配合就好,因為好人壞人外表沒有分別!
但就有人要去拿什麼權益鑽牛角尖,如果社會風氣治安好那還有得說,明明常常就是動不動路上就刀子刺進人家的獨生子,走著走著莫名其妙就被打被殺,配合一下盤查那麼難?警察不是神,是的話可以一眼就看到歹徒壞人,他們哪還需要盤查,浪費時間又沒績效!
實務上警察維持治安遠比想像複雜困難,因為面對的是真真實實的百樣人,不是那些法規上可以隨意選用的死文字,而且法規根本也沒規定到那麼細,只要在不侵犯基本權益的原則下,民眾配合盤查,都是在為社會治安盡一分力...

不過,講那麼多也沒用啦,就是有那種人,社會就是百樣人!有人要浪費時間就去吧...
bian0728 wrote:
雙方都半斤八兩
都只是在爭口氣而已

這麼說倒也中肯!

雖然辱罵是真的,但員警如果看在對方只是婦人,而且後來也一直改口說 蠢 是指盤查這件事,姑且閉隻眼,查詢過沒問題就放過,也不會有這樣的風波!
有注意類似新聞的應該會發現,現在只要有人罵警察,肯定都是壓制上銬,而且不管男女老少都一樣,雖然還是離美國警察很遠,但至少表示坐辦公室的警政高層,有那麼點體諒前線基層了...
jeel54321 wrote:
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老(恕刪)

警察是太閒了嗎? 還是壓力太大~~
形於無名 wrote:
雖然還是離美國警察很遠

其實不一樣的東西,完全不能比
台灣是容許警察稍微權力大一點,換取安全感
言論自由方面也是,如果涉嫌通中,老百姓也是願意給政府權力去關電視台
還有用社維法辦網路上的留言(假消息)、俗稱查水表...等等

美國是講究憲法(一種自由感),所以暴力很多,好笑的事情也很多
這個頻道可以看看




形於無名 wrote:
人身搜索,就要非常非常明確的犯罪跡象顯露才會有了,一般盤查配合出示證件或報證號查詢,沒事就走人了!

要「引言」麻煩去找:toxin0702
你們在「為什麼沒看到國民黨為中壢女師發聲?」.互動良好!!
我們則不必互相「引言」.因為沒必要!!

我重實務,不敢挑戰公權力(是很聳吧!)
釋字535號.一定鐵定不會出於你我之手!
,結果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

我這輩子是不會去打憲法訴訟!
但我支持任何人去打憲法訴訟!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THE-ONE wrote:
但我支持任何人去打憲法訴訟!

我也支持其他人爭取大法官釋字535號和行動自由
或是任何方面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阻止查水表查的太囂張
必要的時候還是要維護一下憲法,犧牲一點國安,不然就變成法西斯了

但是我也同意台灣的國安處境特殊,也不知道哪些是境外顛覆勢力的留言/發言,只能靠警察去查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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