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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wiessen.tw wrote:
開宗明義就列出法規了,
大學法第 6 條表列舉出三種...(恕刪)

樓主你是回到精神錯亂?

大學法第6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遴委會的法條關校長候選人什麼事?管中閔是遴委會委員?這個運作辦法哪個條文需要候選人揭露什麼資訊?中研院的候選人自揭跟委員的關係,按照本辧法,校長候選人不揭露也不會怎樣,若真要揭露也是委員的事,因此法是約束委員,建議你可以去跟蔡董抗議

樓主你先找到要校長候選人揭露獨董資訊的法條貼來看看


up2u wrote:
樓主你先找到要校長候選人揭露獨董資訊的法條貼來看看
不要再逼他了,現在都演到管沒有取得產學合作前就去台哥大當獨董這橋段了,他還重播在有沒有揭露管中閔和蔡明興的舊劇集。

光獨董在董事會裡的定位他都可以腦補成這樣,更別說我問他的問題他死都不答,只能緊咬著揭露不揭露。

人有藍綠沒關係,但要有邏輯,管中閔如果有問題潘文忠就不會離職了啦!放著教育部長的薪水不領去當無給職的國策顧問,當他腦子進水還是腦袋有洞?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感覺事態可能急轉直下,有興趣的請參考: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25650



更有興趣的可以看看學生代表怎麼說:

https://tw.news.yahoo.com/video/%E5%8F%B0%E5%A4%A7-%E5%8D%A1%E7%AE%A1%E6%A1%88-%E5%8F%B0%E5%A4%A7%E5%AD%B8%E4%BB%A3%E6%9C%83%E8%AD%B0%E9%95%B7%E5%91%A8%E5%AE%89%E5%B1%A5%E6%80%8E%E9%BA%BC%E8%AA%AA-042434843.html


學生的質疑與不滿都有道理,不應單純的抹綠而不屑一顧。

隨便講講 wrote:
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
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成大校長案
法院認證教育部聘任與否是行政處分


如果法院已有判例,表示教育部對於校長聘任有准駁權,

那就不需再拿大學法第九條「XXXXX,教育部聘任之」來說教育部僅能形式聘任了。

不過這個准駁權是行政處分,打臉教育部。
七七三 wrote:
什麼時候教育部是上級了?
如果是的話教育部自己指定校長不就好了?
何必搞的那麼麻煩?
原來你連他們是什麼關係都搞不清楚還要談法?



所以你的認知教育部不是台大的上級喔?

上下級在講的就是機關對機關,

哪有在講教育部對遴選委員會的?

lovejerry999 wrote:
教育部下命令指導要遴選委員會
不能選某位後選人?
如果真是這樣,
坐足教育部以主管機關地位
企圖支配大學校長人事的事實,
那輿論撻伐教育部踐踏大學自治,
一點都沒有錯。



是適法性監督。

如果過程沒有值得質疑的部分,包括後來找到的兼職獨董,那也沒辦法作文章。

wiessen.tw wrote:
感覺事態可能急轉直...(恕刪)

學代會說管中閔違反《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

4月28日,台灣大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
5月2日,管中閔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
5月3日,台大財金系第7次系教評會及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台灣大獨董兼職申請
5月17日,時任台大校長的楊泮池核准管中閔兼職申請
6月14日,台灣大董事會選任管中閔為獨董
顯而易見,管中閔得到台大核准之後,才兼任獨董



依據台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最後一項欄位是「賡續處理情形」,
包括已於X年X月X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已於X年X月X日簽訂學術回饋金約。

台大教授校外兼職,是「先核可再賡續處理」,
管中閔的申請程序並無問題。


富邦金控總經理龔天行: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6月舉行,而新任董事會選任必須經過股東會選舉確認,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董事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

這衍生出幾個問題
1.如果先簽產學合作,萬一管中閔沒當選獨董,怎麼辦?
2.六月股東大會選出董監事之後,包括獨董,管中閔要等到台大十月二日的正式函覆才能就任獨董,上市公司在長達四個月的空窗期若發生重大掏空,未上任的獨董要不要負責?股東可不可以控告董事?
3.六月的股東大會之後,馬上接著又是學校的暑假,如何短時間跑完所有流程?

因此,管中閔兼任獨董採用的「追認」模式,不是特例,而是台大行之多年的慣例
且台大幾乎所有老師都是這樣進行的,這算便宜行事嗎?

如果管中閔違法,那麼全國大學教授都應比照此標準去查一遍阿
只針對管中閔是甚麼意思?

wiessen.tw wrote:
如果法院已有判例,表示教育部對於校長聘任有准駁權,
那就不需再拿大學法第九條「XXXXX,教育部聘任之」來說教育部僅能形式聘任了。...(恕刪)

判例在哪?
七七三 wrote:
教育部自己就有派出遴選代表,也就是說教育部不是上級關係,他只是參與人之一。
如果教育部有任何問題應該在第一階段就把管中閔給刷掉了,那第一階通過那有什麼好疑義的?
所以遴選會才會說教育部憑哪條法條駁回我的決議,你爽就好是嗎?



這裡邏輯有問題,
教育部於體例上就是台大的上級,
他只是派人參與遴選委員會,
不會變成教育部就不是台大的上級。


教育部還是擠出了理由,也不是單純的爽而已就駁回。



台大學代會的聲明可能很難反駁。法官是依照法條判案,法條怎麼寫他就只能依法判斷。法條是「經本校核准」,而非是「經校長核准」,意思應該是要有正式的公函,口頭的或是內部簽准恐未具效力。

前略。。

2. 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查《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其中的前二項教師,便包含了兼職六個月以上,應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的教師。再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第31條則規定,教育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則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為校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自去年6/14起擔任台哥大獨董,台大遲至9月才與台哥大簽訂回饋金契約,10才正式回函同意兼職,三個月間的違法兼職事實明確。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核可,然而回饋金契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台大以往確實有先行同意、再簽回饋金契約的法規,然而已於105年廢除,因此若要稱10月的公文可以「溯及既往」到5月,恐怕於法不符。何況如果採用舊制,台大在5月間即可發函台哥大,為何遲至10月?

3. 嚴格限制兼職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許多教授卻帶頭違法,無疑是給學子最糟糕的示範。

參考台大關於兼職的法規,之所以要對兼職進行事前審查與核准,要避免的包括洩露公務機密、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不當利用學校資產、違反教育中立等一般人也可看出嚴重性的情形。一旦教授濫用學校資源或指導研究生的機會,學生都將身受其害。台大在學生人數、預算規模上都位居全國首位,卻在兼職一事如此輕率,人事室甚至以「多數兼職教師都是先兼職後核准」作為回覆,實在是對莘莘學子的錯誤示範。至於部分官員或他校行政主管若有兼職情事,也應以同樣標準調查並依法處理。

大馬1251 wrote:
因此,管中閔兼任獨董採用的「追認」模式,不是特例,而是台大行之多年的慣例
且台大幾乎所有老師都是這樣進行的,這算便宜行事嗎?
如果管中閔違法,那麼全國大學教授都應比照此標準去查一遍阿
只針對管中閔是甚麼意思?



所以顧立雄在調查了啊。

這個都查的下去,陽明再補一刀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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