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ssen.tw wrote:
開宗明義就列出法規了,
大學法第 6 條表列舉出三種...(恕刪)
樓主你是回到精神錯亂?
大學法第6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遴委會的法條關校長候選人什麼事?管中閔是遴委會委員?這個運作辦法哪個條文需要候選人揭露什麼資訊?中研院的候選人自揭跟委員的關係,按照本辧法,校長候選人不揭露也不會怎樣,若真要揭露也是委員的事,因此法是約束委員,建議你可以去跟蔡董抗議
樓主你先找到要校長候選人揭露獨董資訊的法條貼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