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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mini600902 wrote:
客觀事實是…有些國是直接承認同婚 並沒立專法...(恕刪)

客觀事實是…全球僅2國直接實施同婚制,就是南非和以色列,
但以色列至今仍不承認在本國領土上的發生的同性婚姻,
其他國家都是先採取伴侶制。
Gugugu wrote:
所以是偶扭曲了
您是對修民法充分了解而贊同?
還是網路上查到相同看法就好高興、內容寫啥也沒興趣?


我說過了 以前沒興趣去知道關於同婚方面的「修民法還是立專法」
但因為那個被除權的人 我才去注意
所以我本來是沒有什麼看法的((因此你又在扣帽子了
不是因為網路上查到"相同"看法...
而是..我本來就是"毫無"看法的))
但因為網路搜尋 我才瞭解為何立專法..同志們會覺得被歧視

你解讀能力似乎很不好耶
我當然知道內容寫啥 不然我怎麼會說--我贊同我貼上的那篇文

任何人
一剛開始都不知道相關方面的訊息
唯有去接觸、去瞭解
才會知道自己是趨向哪邊的說法
講一句不客氣的話
你怎不去質疑不贊同修民法的人?
你怎不去說他們怎樣怎樣
因為
你已經先入為主了
有人跟你想法不一致 你就是窮追猛打~
拜託啦
挺同婚的不只我
你打不完的唷
網路只是社會的一小塊縮影
何必在意別人想法跟你不一樣
你這樣會活的快樂嗎~好好想想吧





nekoway wrote:
我認為你用程式比喻不恰當
法律是活的,法條與法條是互相呼應的,
內政部次長也說了,如果要立專法,
民法還是要修,這樣才能相互配套。

用專法,民法還是要修是沒錯
但是不會發生前後法律名詞定義矛盾的問題
一旦發生矛盾可以直接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用專法去覆蓋
直接修民法除了單純改名詞外
還要去考量到名詞變動後造成其他情況定義不明的矛盾
而無法解決的矛盾就只能遇到再用解釋函令或是判例去解套
一旦遇到一次,整個程序就是2~10年的周期

程式也一樣
加新功能用副程式去解套安定性、效率都比把所有的程式重新一條一條改過來的好
一樣也是要改主程式,但是改動的量和工序會比直接從主程式去改來的好

另外就是
法律應該要越死越好
現在大家不滿意法官的判決根本的原因就是在於我們的法律給法官太寬鬆的裁量權
就拿死刑來說好了
可以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可以找一千個理由判無期徒刑
你不能說法官錯,因為這是法律給法官的裁量權
而法律在定義上要越明確越死板,在遇到問題時才能一拍兩瞪眼有一個絕對的依據
如果法律定的模稜兩可,每個人看到條文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那樣問題才會更多
照目前主張修民法的態度來看
這種修改民法的方法問題才會更多
如果要修改民法也不是不可以
就是要把所有牽涉到的法條、定義全部都翻修
然後所有預想到的矛盾都要在法條、法律語法全部都定義好
那也不是不行

只是可能嗎?
要是做得到就不會後來去修訂勞動基準法、土地法、公司法等等的特別法了
就是因為這些事情沒辦法直接從民法主文去定義又不發生矛盾
所以才會另外去修了這些特別法
當然,把民法整部砍掉重訂,也可以把這些全部一起包裝起來
只是,這麼做有意義嗎?
值得付出超過十倍以上的社會成本去做和訂定特別法一樣效果的事情嗎?
大馬1251 wrote:
客觀事實是…全球僅2國直接實施同婚制,就是南非和以色列,
但以色列至今仍不承認在本國領土上的發生的同性婚姻,
其他國家都是先採取伴侶制。


你講的沒錯
你查到的 我先前網路搜尋時也看過
所以我並沒有認為一定要修民法或立專法(我真的對這個無所謂)
我只不過說出--我贊同我貼上的那篇文 且..我也瞭解為何有人會覺得立專法是對同志歧視

一些人就是不爽我沒有附和他們「一定要立專法」的想法

你比較就事論事
不像有人老愛扭曲別人意思~
他們是太無聊想找人吵嗎
為何時間不去花在美好的事呢 呵呵

EAPON wrote:
用專法,民法還是要...(恕刪)


我還是想不到修民法將夫妻改成「雙方」父母改成「雙親」會出現什麼矛盾的狀況 法理還是一樣的 怎麼會動到解釋函令
如修民法後 正打官司的夫妻 在法院上稱對方「先生」或是「太太」還是可被法官、律師們理解
所以到底還有什麼問題嗎

nekoway wrote:
我還是想不到修民法將夫妻改成「雙方」父母改成「雙親」會出現什麼矛盾的狀況 法理還是一樣的 怎麼會動到解釋函令
如修民法後 正打官司的夫妻 在法院上稱對方「先生」或是「太太」還是可被法官、律師們理解
所以到底還有什麼問題嗎

這個我前面就說過了
直接舉個例好了
同樣的例子我舉了最少5次以上....
民法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當你前面把父母抹掉了
這邊的父母變成憑空生出來的東西
法律上父母的權利義務在特定情況是不同的
這時候就發生了法理上的矛盾了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前面把夫妻給抹掉了,這邊的夫妻也變成憑空出現的東西
一樣造成法理上的矛盾
其他很多地方,牽涉的法條幾百條
並不是單純改幾個名詞就當作沒問題的

nekoway wrote:
我還是想不到修民法...(恕刪)


如果那樣民法結婚就夫妻
為何改成雙方了?
其他大部分的權益呢?

EAPON wrote:
這個我前面就說過了...(恕刪)


這是在《父母子女》而不是《婚姻》章吧?
如果《婚姻》保障了同婚效力 把夫妻改成雙方
或者是在婚姻章裡另設條文「同性配偶適用婚姻法」

那麼在《父母子女》章沿用「夫妻」不矛盾吧?
大家都知道《父母子女》章是給異性戀配偶設計的
自然不需要更改

kantinger wrote:
如果那樣民法結婚就...(恕刪)

沒損失

nekoway wrote:
沒損失...(恕刪)


名分呢?

夫妻如果成雙方那會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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