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600902 wrote:
客觀事實是…有些國是直接承認同婚 並沒立專法...(恕刪)
客觀事實是…全球僅2國直接實施同婚制,就是南非和以色列,
但以色列至今仍不承認在本國領土上的發生的同性婚姻,
其他國家都是先採取伴侶制。
Gugugu wrote:
所以是偶扭曲了
您是對修民法充分了解而贊同?
還是網路上查到相同看法就好高興、內容寫啥也沒興趣?
nekoway wrote:
我認為你用程式比喻不恰當
法律是活的,法條與法條是互相呼應的,
內政部次長也說了,如果要立專法,
民法還是要修,這樣才能相互配套。
大馬1251 wrote:
客觀事實是…全球僅2國直接實施同婚制,就是南非和以色列,
但以色列至今仍不承認在本國領土上的發生的同性婚姻,
其他國家都是先採取伴侶制。
nekoway wrote:
我還是想不到修民法將夫妻改成「雙方」父母改成「雙親」會出現什麼矛盾的狀況 法理還是一樣的 怎麼會動到解釋函令
如修民法後 正打官司的夫妻 在法院上稱對方「先生」或是「太太」還是可被法官、律師們理解
所以到底還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