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發文樓主自己就是同志,
也難怪立場無法客觀了。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我們想要的只是跟你們一樣的基本人權
我們可以跟愛的人結婚
首先,
結婚真的不是人權,
別人有的你也要有更不是平等權。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而不是在這邊
討論如何去反對 壓制別人應該有的權利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同志團體要全民新增"與同性結婚的權利",
問題是大多數人不需要,
僅同志需要,
且同志將此新的權利視為本來就該有的,
理不直,氣卻很壯!!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台灣推翻了一個獨裁的政權 進化成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推翻滿清的並不是台灣,
如果要說過去哪一任"台灣民選總統"是獨裁政權,
其實他的得票數都可以查得到,
同時國家也有國會,
何來"獨裁"這種給某位前元首扣上帽子的說法?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現在我們只是要再往前跨一步而已
`尊重同志基本人權`
這對我們國家會有什麼損害嗎?
不用跨一步了,
台灣很尊重同志人權,
哪一件事是異性戀可以做、同性戀不能做的?
結婚?
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都可以跟異性結婚,
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都不可以跟同性結婚,
居住、工作、遷徙、生命財產等權力完全相同。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每一個人 包括我們同性戀 都是這個國家的一份子
我們的基本人權都應該 且必須要被保障
這點十分認同,
但同志在台灣已具有完整的基本人權了,
且被國家法律保障著,
可以不用再抗爭了嗎?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法律 沒有保障到同志
法律不給我們結婚 不給我們伴侶的繼承權 也...不給我們一個成家的機會
這些法律已有給你們了,
給同性戀的與給異性戀的相同,
可以去查查看哪一個法條是有指定同性戀無法享有某權利的,
台灣法律理根本不會針對異性戀、同性戀去劃分。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已經是非常進步的人了 因為我們正在討論的是基本人權
謝謝你們可以進來我的文章討論串
其實我們在討論的這個同婚議題不是基本人權,
但意見不同還能在這邊討論,
這真的就是基本人權的"言論自由"了!!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那我問大大一個問題呦
假設今天樂事洋芋片的包裝標示不清 無法販售
應該要全部打掉重來 設計新包裝比較簡單
還是 修改原本包裝的文字 比較簡單?
再來就是
所以某些國家的一夫多妻制 我們也要跟進嗎?
這個舉例不妥適
因為法律每一個條文背後都有牽涉到其他的部分
牽一髮動全身,沒有所謂只改幾個字就好的情況
直接換個說法好了
今天已經寫好了一組功能、運作正常的電腦程式
要加新的功能是直接更動主程式好呢
還是在寫有關新功能的副程式進去
在程序上設定條件讓條件達成自己跳到副程式運轉比較好?
今天換個角度反問
很多法律學者、專家連執行的法務部、法官都強調了
直接修法牽涉太大,甚至可能付出了社會成本後非但不一定達到原本的目的外
更可能增加新的問題時,那為什麼一定要修改民法而不是設立特別法來處理?
那同樣的問題再衍伸出了
專法為什麼就等於歧視?
今天台灣的法律系統發展至今
因為修改母法會造成矛盾的時候,就是用特別法處理
修改幾個字沒差?
當年陳水扁也以為把禁治產修改成監護宣告修改幾個字沒差
結果法務部執行下來的修正結果
增修了一堆法律配合修改那幾個字.....
法律就是這麼死板,因為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
即便這麼死板都有人鑽漏洞了
那何況是修法前有人點出了會發生什麼情況的時候
今天,覺得直接修民法不可行的人直白的說了會產生法理的矛盾
會直接發生什麼後果
而反對修特別法的人,連特別法的用途、功能都搞不清楚
甚至連台灣法律系統的運作都不懂,連條文都沒有就直接說是歧視?
那麼回過頭再來問,歧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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