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穹之子 wrote:有關中華民國 96 ...(恕刪) 1.立院的附帶決議是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有看到建請二字嗎?2.大重是否能上國道,並非跟預算有關。3.其決議內容還是由行政機關進行可行評估。4.開放範圍,還是授權交通部做決定。
lovejerry999 wrote:1.立院的附帶決議是...(恕刪) 感謝您抽空回文, 小的不才, 看了您的說明, 很好奇,是否立院的附帶決議, 全都等同於"建議性質"?還是有什麼地方,可以讓人明白,立院的附帶決議,均為建議性質感謝
蒼穹之子 wrote:感謝您抽空回文, ...(恕刪) 法就是如比,一個字不同,就會天地不同。公務員不敢如此公然玩法,是條文制定之時就虚愰一招。最後搞到重機族群被玩、反重機的也被玩。這跟超車道之爭類似,立法的沒肩膀,執法的沒骨氣。
Stereophotography wrote:各級道路上發生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A1類事故,共發生62件,其中有63人死亡...(恕刪) 死亡率100%看來還是不要讓重機上國道好擔心得不是你而是擔心自己莫名其妙背上過失致死罪
蒼穹之子 wrote:感謝您抽空回文, ...(恕刪)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687號行政裁判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3 月 10 日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365 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0 輯(91年6月)507-512 頁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17、30 條 ( 89.01.26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89.02.10 )案由摘要:遺產稅事件要 旨:立法院會議所作成之上開附帶決議,核其性質,既非係法律修正案,亦非立法院發布之命令,僅具有政治效果或建議作用,並無法之拘束力,故其決議之內容,自不能逾越修正條文規定之內容而任意擴張其適用範圍,以免立法院決議之效力竟可高於修正條文之效力,而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6年度判字第411號行政裁判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2 月 27 日資料來源: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17 輯 1509-1511 頁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17、18、30 條 ( 84.01.13 )案由摘要:遺產稅事件要 旨: 立法院雖於八十四年一月六日第三屆第四會期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附帶決議第三項「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尚未核定稅額之案件,適用本法修正條文之規定」,然查該決議並非法律修正案,不能變更繼承時或贈與時之法律規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robinking wrote:死亡率100%看來還是不要讓重機上國道好擔心得不是你而是擔心自己莫名其妙背上過失致死罪(恕刪) 請別亂斷章取義,謝謝!全文是這樣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7年至104年8月統計資料顯示,在各級道路上發生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A1類事故,共發生62件,其中有63人死亡,11人受傷(其中1件發生於快速公路);在各級道路上發生A2類事故共1,822件,2,401人受傷(其中30件發生於快速公路,35人受傷) ;另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於國3甲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共4件,無人死亡,4人受傷。在各級道路上發生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A1類事故,共發生62件,其中有63人死亡這段話表示什麼?62件中只有1件A1是發生在快速公路其他61件都是在一般道路(市區、郊區、山路..等)也可以看出97~104年之間在封閉型道路上重機的A1事故只有1件代表重機在封閉型道路行駛的安全性是最高的
Henry0320 wrote:代表重機在封閉型道路行駛的安全性是最高的 好奇問問那為何交通部不開放國一國三?他幹嘛阻止? 肯定有原因的吧?我是沒注意這些新聞 請大大解釋一下吧我是贊成重機上國道的(雖然我連125的駕照都沒有 但我是站在你們這的)
看起來像25心智像18實際快40 wrote:好奇問問 那為何交...(恕刪) 台灣多數人腦中只有重機高速飛出去,必死無疑,更會被我撞死,要面臨刑責.其他,沒了...事實與想像偏離的這麼遠,也不檢討自己的幻想錯在哪!降低發生率才是機車安全的重點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