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seven wrote:
你都能找刑訴法條了
相信也可以Google無罪推定原則
也可以找到相關概念跟討論
我在問的是: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魏董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
應要 "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
(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不合法呢?
只是為了 "調查" 就可以這樣做,
你們居然都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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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歐美先進國家,
有沒有人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歡迎知道的人提供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