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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判決書出來了~來看一下吧!

starseven wrote:
你都能找刑訴法條了
相信也可以Google無罪推定原則
也可以找到相關概念跟討論

我在問的是:
根據 "無罪推定原則",
魏董 "在被證明有罪之前",
應要 "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那他被羈押禁見那麼久(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28日),
(及限制住居,被認為有逃亡之虞)
合不合法呢?

只是為了 "調查" 就可以這樣做,
你們居然都會同意?
------
另外,
歐美先進國家,
有沒有人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歡迎知道的人提供案例!
sunhm wrote:
我在問的是:根據 ...(恕刪)


釋字第 665 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如果想知道的是羈押的問題 釋字第665號不妨看看

peng321 wrote:
釋字第 665 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很好的回答!

然後: 人家現在無罪了耶!

有沒有想過: 這樣精采絕倫的案件及其結果, 給其他國家的人知道, 別人的感想又是如何?

難道人家真的會認為: 案子辦的很好, 沒有誤判及傷及無辜!
------

奇怪耶!
人都被羈押禁見了幾個月,
會沒有傷及無辜?

sunhm wrote:
難道人家真的會認為: 案子辦的很好, 沒有誤判及傷及無辜!

大法官已經告訴你了 沒有

你若認為有 當然也是你的自由

sunhm wrote:
羈押
"羈押之救濟
3. 若案件獲判無罪或不受理或檢察官不起訴,則得聲請刑事補償,依其羈押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羈押要經過法官吧?
同樣是根據檢察官的證據來決定,
難道「無罪推定」這時就不適用了嗎?


你的問題在於,
羈押的要件並不包含"有罪"。
所以"無罪"的人依然有可能被羈押。
簡單的說,會不會被羈押跟你有沒有罪無關。
至於這有沒有牽涉到自由權的問題。
那你就要先了解所謂的自由是有其前提的。
問羈押還加個食安問題? 既然問題是法治的"無罪推定",為何還要加個"食安"來追問案例? 這樣意義到底在哪?
主旨問題不是法治的"無罪推定"嗎?

歐美羈押不是很常見的現象嗎?

還有無罪推論根本就胡亂擴大解釋,關鍵字打打網路上專業解釋就一堆了! 搞不太懂一直在這裡問來問去是在問什麼

H3M279 wrote:
恩亨,小弟書讀的很少這倒是真的~
大哥你書讀得多,麻煩看清事實,面對真相
我開門見山就說"錢在辨案",你也同意不是了嗎(和解)
今天你家人袓宗被砍光滅門,對方要一億要跟你和解要不要?!十億??一百億??
說到底是不是錢在辨案??
書要念,現實社會要也知道好嗎~
對付有錢人財團,要用非金錢手段


只有告訴乃論罪才有所謂的和解,
所謂告訴乃論,就是指被害人要提出告訴,法院才能受理,
而既然和解了,表示被害人不提告訴了,當然法院就無從受理。
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沒有和解的說法,
因為就算受害人不提出告訴,
檢察官也要依法提起公訴。
頂多當成犯後態度良好有悔過之心可以讓法官"從輕量刑"。
而殺人罪是非告訴乃論。
大砲台 wrote:
歐美羈押不是很常見的現象嗎?

很常見的現象?

想清楚點,
歐美有多少人: 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知道案例的麻煩告訴大家!
sunhm wrote:
只是為了 "調查" 就可以這樣做,
你們居然都會同意?
------
另外,
歐美先進國家,
有沒有人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問這問題的意義在哪?

有又怎樣?
沒有又怎樣?

法治問題你偏要掛上一個"食安"來問案例!?

sunhm wrote:

歐美有多少人: 因為 "食安問題" 而被 "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知道案例的麻煩告訴大家!


你乾脆問 歐美有沒有把姓魏的羈押禁見幾個月 然後完全無罪的

你根本不是想問無罪推定 也不是想問羈押
只是想說羈押與無罪推定矛盾

所以給你大法官的釋憲條文也沒用
因為那不符合你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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