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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箱涵有人認領了

絕代蝴蝶 wrote:
冏........
這跟你說的第十六條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

ntic865039 wrote: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恕刪)


針對79年高雄管線更新埋設,中油提出說明
刊登日期:1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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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民國79年於高雄「左高長途管線汰舊換新」工程,為避免不正確說法被以訛傳訛,徒增民眾困惑,中油公司特別提出下列幾項澄清與說明:

1.當年中油公司肩負全國油品與石化原料供應重任,國內石化廠商(包括台塑在內)都是中油的下游廠商,所以都是中油服務的客戶,也是中油的業務夥伴。

2.79年中油高雄煉油總廠進行「左高長途管線汰舊換新」工程,基於「一次施工、一次完工」對高雄當地百姓生活與交通衝擊與影響最小的考慮,所以在進行自己管線更新時也受下游石化廠商委託代為申請埋設管線。

3.中油公司在管線設計與施工向來都採取API(美國石油協會)工程規範最高標準,管線材質都必須能承受操作壓力1.5〜2.0倍以上的高壓,因此不論用於流體的油品輸送,以及液體或氣體的石化原料輸送,都在可安全操作及輸送範圍內。

4.中油替福聚公司(後來被李長榮化工併購)埋設的管線,即高雄前鎮「731氣爆」涉嫌肇禍的管線,當年申請時原本就規劃輸送丙烯,迄今並沒有改變。

中油表示,此次管線埋設皆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管線申挖程序,或管線輸送物質的作業流程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根據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施工圖面只需註明管線尺寸、埋設深度及斷面圖,並未要求註明輸送物質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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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法令,現在的規定,紅字內都講的很清楚了,如果您還要繼續您的「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這條線是「黑管」那我也沒辦法了。

或許您可以拿這篇新聞稿給管委員看,相信她會有更有力的證據要來打中油的臉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ntic865039 wrote:
是阿,討論事情要真實呈現,第十六條,特種工業區以供下列特種工業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

及其附屬設施,看清楚嗎?還在建築物嗎?
沒贏,只是把條例呈現,你自己很清楚


道路上算哪一區?


絕代蝴蝶 wrote:


針對79年高雄管線更新埋設,中油提


中油也是疑犯,中油的聲明要檢查官查才知道吧!

看看下列台視的報導

這場大氣爆目前證據直指榮化管線居然暗藏在箱涵遭到鏽蝕造成外洩。但石化管線本來就不應該穿越市區,甚至穿越箱涵。

這一連串的錯誤民進黨指控是中油在民國79年架油管時,順便夾帶榮化的石化管線;不過,國民黨立委林國正則拿出證據,其實捷運局早在前年就發現埋有榮化的石化管線。

但,究竟是誰將管線放進箱涵裡?是市府工務局沒有驗收確實還是中油施工問題,將是檢方追查的重點。

檢察官從箱涵裡,小心翼翼拿出破掉的丙烯管線,箱涵內濕氣重鏽蝕管線,成了這次氣爆的主因。但,石化管線本來就不應該設在箱涵內,檢察官卻發現有中油中石化及榮化的管子,跨越有六公尺寬。

是誰把管線暗藏在箱涵裡,民進黨話說從頭,先不談誰放的,而提出證據榮化是石化管線,非法通過市區,誰准的?

拿出民國七十九年的資料發現,中油放煉油管時,居然偷偷把榮化前身公司福聚的石化管一同放裡來。

不過,就算非法放進管子了,當時事發第一時間,高雄市政府卻表示不知情也沒資料,真是如此嗎?有立委提出另一項證據表示,市府很可能說謊。

林國正拿出兩年前輕軌會勘紀錄,其中標明,李長榮化學公司所屬管線埋設深度約1.5公尺,這段文字證明市府團隊應該知情。

更離譜的,工務局至今還不知這條箱涵何時蓋的,誰把管線放在箱涵裡?現在只能推測,施工廠商便宜行事,挖到石化管線不告知,事後市府驗收又敷衍馬虎,一連串人禍,造成史上最大的災難。
2014/8/7 
提到法規

我查不到管線不能在下水道箱涵的相關規定
有人知道嗎?

我只知道民國84年板橋爆炸也是因為中油天然氣管線在箱涵內...
之後應該有針對這個去修法吧?
管線的檢修者是誰? 這種管線每年都該做定期保線檢修,他的責任遠大於建造者。

其他的施工單位在遇上這種管線是如何知會的?

原料輸送過程的失誤,操作過程也是重點……


要承擔這個事件的單位、人員一大串,還是有待一一揪出來
KESA28493 wrote:提到法規

我查不到管線不能在下水道箱涵

累勒,明天幫你查看看

KESA28493 wrote:
提到法規我查不到管線...(恕刪)
我也查不到,新聞跟管媽都說丙烯不能穿越非特種工業區,當時的施工應該是根據78年的修訂版,不過年代久遠,網路上也沒有資料,有當時法規的應該只剩中油和高市府。

哈啦了一個晚上,相信在場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讓這個爆炸發生,並不是要看陳市長笑話,長期以來台灣政治人物寬已律己嚴以待人的性質不斷在的媒體出現,令人作噁。

我前面就有說,今天的爆料就是這些管線的廠商爆出來的,高市府今天這些官員請辭就是止血而已。

陳市長應該要為她前幾天的炮火道歉,而不是為了什麼橫向溝通有問題道歉,一年收這些廠商一億七千萬不是在收假的,有收錢就有責任,沒有那種錢你在收有事在中央這種爽缺。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炒個半天,把法條全貼出來啊!另外79年埋管,請貼出79年之前的法條,還有請調查79年那時附近區域的地目跟人口分布,否則一直用現況的法律,人口,區域分布去檢視過去的建設毫無意義,以前軍人強暴,結夥搶劫就是唯一死刑,如果用現在法律來看就不一定了,難不成現在應該替已死的那些犯人申冤,先把時空環境跟當時法律搞清楚吧! 整個問題很明確
1.是否違反區域設置石化管
2.誰把石化管放在箱涵內
3.誰准箱涵驗收
4.石化管定期檢查及督導
5.李長榮對問題發生時之處置
=>以上最大的因素是2, 其他有些是次因,有些要參考時空背景
如果沒因素2,可能那管子埋個50年都沒事,不過我個人不太相信箱涵跟管子放在一起20年才出事,腐鏽速度應該沒那麼慢吧!

ntic865039 wrote:
你又沒看清楚,十二條...(恕刪)
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前天出席工業局會議時說法略有不同,她說榮化氣爆丙烯管線原是中油的油管,交給榮化才改運丙烯,但未向政府申請變更登記;她說,更改管線內容物要向哪個單位申請,經濟部沒給她答案。

高市府表示,一九九○年高雄市府核准中油在市中心更換十六條石化管線,隔年十二月這條四吋丙烯管線完工,時任市長吳敦義。一九九三年福聚公司向市府登錄,時任市長仍是吳敦義。到了二○○六年七月榮化宣布併購福聚,當時由葉菊蘭代理市長。

陳菊昨表示,經濟部是中油的主管機關,權責應該很清楚;至於准許管線埋設的責任,則交給檢方處理,目前還在救災,她不回應。

呂正華說,在經濟部主管的工業區、科學園區、加工區等特定園區埋設管線,均由經濟部核准;在各縣市道路埋管線,則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由地方政府核准。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合法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
本細則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土地及建築使用已向本府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設立許可或建築許可者,其使用管制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取得核准籌設、設立或建築者,應於本細則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申請核准使用,逾期未申請核准使用者,原核發之許可失其效力。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使用分區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得繼續為原來或改為妨礙分區使用目的較輕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但增加經本府核准之防治污染及安全設備,不在此限。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四、自行停止使用滿二年以上者,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七二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二九三四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五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四三四九號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87)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四七三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高市府都字第一一○○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三三三七六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九二00四八二八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九三000三九九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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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說法是依據"市區道路管理條例"不是都市計畫法

市府說詞持反對但不知來源為何?已丟給檢方

而若是依都市計畫法則要看民國七八年前之細則條例原文

假如沒牴觸表示當時市府是合法准予埋設

現行若有牴觸但之前沒有那還是合法沿用(條文如上)

至於廠商未於更新等是否有罰則或其它責任則是自行承擔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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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道路管理條例"中有另外規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或閥箱等設施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需要,而於道路進行挖掘者。

沒看到正面表列有針對不准的聲請行業類別
有興趣可以找一下
權責機關是高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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