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冏........
這跟你說的第十六條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
ntic865039 wrote: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針對79年高雄管線更新埋設,中油提
KESA28493 wrote:我也查不到,新聞跟管媽都說丙烯不能穿越非特種工業區,當時的施工應該是根據78年的修訂版,不過年代久遠,網路上也沒有資料,有當時法規的應該只剩中油和高市府。
提到法規我查不到管線...(恕刪)
ntic865039 wrote:
你又沒看清楚,十二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