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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二寫手團 - 政府迴避監督是罪惡的滋生

miamivice wrote:
某黨或某組織基於理念受命達成其共同目的之發文,是否如同一般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
相信在你的道德高度下這不是屬言論自由也違反道德受你譴責吧?

我在一開始就舉三星寫手門為對照,
前面也提出部落客當寫手的問題來類比,
對此事態度如何應無需多問。

miamivice wrote:
主管治安業務單位能否行使預防措施主動闢謠

我認為用官方身分闢謠,比用不知名網友身分闢謠有份量得多。
可信度也高得多,
隱藏身分對闢謠並無好處。
至於看到官方發言就嗤之以鼻,直接否決的人,
根本不會接受任何他不想聽的說詞,用什麼隱藏帳號發言都沒用,
您說是嗎?

另,我並未反對監聽監看,
監聽有法律規範之,
監看公開資訊,既然本來就是公開資訊,豈有任何問題?
監看後,後續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才是某些人爭議的焦點,不過那不在我討論範圍內。
我只反對政府用隱藏身分發言。

前一篇已有人提及,既然用隱藏身分發言,
誰知政府發言是否用於正當之方向?
此為明顯可見之弊端,
加之寫手團運作模式即使在一般私人公司都令人感到不齒,
更非政府所應為,
對政府有這樣的要求並不算高標準。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我在一開始就舉三星寫手門為對照,
前面也提出部落客當寫手的問題來類比,
對此事態度如何應無需多問。


你雖厭惡這類行為
可是在你的主張下及現實環境中受制的永遠是守高道德一方
只能挨打浪費納稅人錢了事
而背後得利的往往就是"三星及其寫手"
這就是前言提的理想與現實差異
就像是小偷住進夜不閉戶村落
只有他可以夜夜安眠夜不閉戶
其他所有人都需擔心受怕夜無好眠
高道德者反變相成為遭受逞罰受害一方
和尚神父可以接受放下但社會運作長久如此會衍生出後續反彈問題


我認為用官方身分闢謠,比用不知名網友身分闢謠有份量得多。
可信度也高得多,
隱藏身分對闢謠並無好處。
至於看到官方發言就嗤之以鼻,直接否決的人,
根本不會接受任何他不想聽的說詞,用什麼隱藏帳號發言都沒用,
您說是嗎?


我會說是
但目前依據現實政府沒有如此多的預算能一直花費在此項目上
屬名就要負責,要負責就要有對等職權及請示他單位解釋與授權
這在時效與正確性需要上跟有人需專責查證下會毫無效能
因提起游擊戰的成本非常低與固守防衛成本不成比例
只要幻想與出張口就會讓人跑斷腿說到嘴角全波(你問簡單一句我卻需答整篇就是如此)
而有些謠言出處及提出的"假問題"根本也無從查證

舉例來說...
這次說你綠卡有效你能提證明
下次就改說紅卡黑卡不管什麼卡
只要不能立馬解釋或還沒證明前謠言就不會消失
問題就一直存在對方目的就達成(他的原始目的就是引起眾人疑慮製造話題而非你的答案與證明)
這還不包括本身就難證明即無法證明之類的"未來性問題"
說你服貿就是開放大陸勞工以後就會如何云云~
網路特性就是匿名,快速製造的謠言就是算準一言兩語無法說清
好處就是可以隨時加碼改口提別的又當成問題
這本來就不對等雙方
屬名公開發佈聲明又能如何?
目的也不是針對謠言頑固份子
是為了減少聽信謠言即將觸法的第三者
因此個人才會認為事務做法該有彈性
可因應預防犯罪需要由原本單位去"主動預防"


另,我並未反對監聽監看,
監聽有法律規範之,
監看公開資訊,既然本來就是公開資訊,豈有任何問題?
監看後,後續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才是某些人爭議的焦點,不過那不在我討論範圍內。
我只反對政府用隱藏身分發言。
前一篇已有人提及,既然用隱藏身分發言,
誰知政府發言是否用於正當之方向?
此為明顯可見之弊端,
加之寫手團運作模式即使在一般私人公司都令人感到不齒,
更非政府所應為,
對政府有這樣的要求並不算高標準。


之前已提過
沒有任何一件事會沒有弊端
也沒有任何事是因完全沒有弊端才做
這是相對性問題並不是絕對因素
任何作法只是衡量"得失"之間多寡與原始"目的"而論
在目前不違法情況就可去做
有弊端不能接受就廢止或是跟監聽雷同另立法去約束
這些政策作為都是受當時環境需要交相演變而來
不是開始就是如此及一成不變
另效能與防弊兩者往往相對(效率這本是政府常受抨擊一點)
這些在你的要求防弊道德標準自然不算高
可是對效率與功能實際面來看就不低了
這是一體兩面

你談理想我論實務
個人建議總結是
在先行法規容許範圍內試行
也就是可因某目的特殊需要因應變通(網路.聚眾.相當犯罪可能)
能公開說明簡單處理就公開
不能或不適用之類就用匿名引導不觸法或提醒宣導法條規範
但若實務運行後有臨界越線甚至觸法或效能不彰就廢止不為
抑或是有其功效則另立規則防範踰越職權分際
用選擇看結果代替是非鐵板不可為


miamivice wrote:
在先行法規容許範圍內試行
也就是可因某目的特殊需要因應變通(網路.聚眾.相當犯罪可能)
能公開說明簡單處理就公開
不能或不適用之類就用匿名引導不觸法或提醒宣導法條規範
但若實務運行後有臨界越線甚至觸法或效能不彰就廢止不為
抑或是有其功效則另立規則防範踰越職權分際
用選擇看結果代替是非鐵板不可為

你的理論是這樣有效果所以可以試看看。
但是效果是十分讓人懷疑的,
而分散使用個員警個人帳號,不但有侵犯個人言論自由之嫌,
更使得這個機制難以監督,
連發言紀錄都沒留下,更遑論評估其效果了。

更何況如前所述,這個模式與寫手團何異,
我們連私人公司設寫手團都覺得很不道德,更何況是政府機構。
這種偽裝為民眾發言的事情,就算要做,頂多也是情報局在做,
情報局自有他管理的機制,
而不是隨便一個警察單位在搞這種地下工作,方向完全錯誤。
如果每個政府機構都搞這一套,那麼政府就成了網路的亂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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