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老大 wrote:
我很同情唐伯伯,真的...(恕刪)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半死
不知樓主會不會負起養他們全家的責任
並且發一篇圖文並貌的集氣文?
突然覺得,書讀的高好像…
好像也不錯喲

神老大 wrote:
我很同情唐伯伯,真的...(恕刪)
blink_blink21 wrote: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恕刪)
blink_blink21 wrote: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恕刪)
Irene1058 wrote:
我覺得問題的關鍵, ...(恕刪)
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http://city.udn.com/54532/4844216#ixzz2qIufmdA8
【聯合報╱記者楊孟立、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7.08 02:41 am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在家中縱火和恐嚇住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九成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
「我們忍他很久了,謝天謝地,希望他早點搬走」,住戶獲悉官司勝訴後說。社區保全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罵過、恐嚇過,大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會連署要他搬走,現在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被判強制搬離的梁姓住戶,昨天不在家,無法得知他搬不搬家。社區保全說,梁因家暴案發監執行,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看到他了。桃園地院指出,梁姓男子還可上訴,如果判決確定,他仍拒絕搬遷,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警察局協助執行強制遷離。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在社區大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社區住戶去年九月連署要求他搬家,他拒搬、依然故我,管委會去年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六十八戶有近九成出席,九成三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管委會以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我會去治療,希望留在社區」梁姓男子在地院審理時說,他心情低落,難控制情緒,已向住戶道歉,如果被驅離,將會流落街頭。
不過,管委會不願讓步,法官依據管委會提交的證據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效,強制他遷離社區。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34437171&ctNode=45340&mp=108001(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1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臺中,逃到臺北,則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