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2/13更新,地檢署傳票)眼睜睜看我爸被毒蟲毆打進「加護」癱瘓垂危~~!!!


神老大 wrote:
我很同情唐伯伯,真的...(恕刪)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半死


不知樓主會不會負起養他們全家的責任


並且發一篇圖文並貌的集氣文?







突然覺得,書讀的高好像…








好像也不錯喲
神老大 wrote:
我很同情唐伯伯,真的...(恕刪)


謝謝你的同情 但是老實說我也是挺同情你的

你的暱稱是神老大 可是看來你並沒有比較神

看事情也是相當偏頗的在為自己的觀點辯護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 但是至少要在同理的方式來說

今天我本來一開始就沒有談論有關郵差的事情

也是網友們自己看影片所造成的輿論

然而你認為我不應該對於郵差有"為什麼不能阻止"有所想法

因為郵差在送完信離開現場後有打了一通110給警察

你是根據"道德感"來說 我們家有受恩於他 我這樣想很不"道德"

但是反推來我這 你可以用道德面來說我 就不許我用道德面

來檢視郵差當下看見我父親被毆時的作為 這樣不是頗呵嗎?

你不感覺你自己的邏輯上有需要調整的地方 ?

還有我並沒有說郵差一定要跟嫌犯對打或是任何肢體上接觸

(但是就算是肢體上接觸嫌犯也不敢對其他人有任何傷害 因為

這類卒仔型嫌犯就是只敢柿子挑軟的吃 最後相救的不也是沒事嗎?)

所以像你們所說的 阻擋就會被打到進醫院之類的假設性 我覺得太過牽強

那這樣能成立的話 不就是鼓勵大家不要見義勇為 拔刀相助 ?

再來當時是光天化日之下 就是因為光天化日而且又沒人制止

嫌犯才會見獵心喜的如此膽大 難道大大希望此風漸長?

我說了今天如果是兩個黑道在互毆或是其他險惡狀況 我認為沒有人會對於

郵差今日的做法有任何的批判 但是今天就當時狀況來說很明顯就是一個霸凌行為

不要跟我說那是毒犯什麼的 這些都是後來知道資訊後拼湊出的話語不是嗎?

在當下的那個狀態 就是"光天化日下 身邊看到有人霸凌弱小老翁"

扯一些事後話來證明自己當初的處理很正確被罵很無辜難道就很厲害?

然後還扯長官說這樣的處理很正確 奇怪耶 我只是想說網友的眼睛並沒有瞎

他有出小聲"大哥賣安捏啦" 你都可以說成他有大聲阻止 不好意思鄰居是聽到

我85歲阿嬤在陽台哭喊"拜託你 麥打"才出來查看的 .

還有什麼叫做自己家人才當人 不好意思 我是為社會著想才有這樣的想法

如果連看到弱小被欺負都能夠如此怕事眼睜睜看人挨揍而不想盡辦法相救

請問這樣有把被毆打欺負的人看做是人嗎? 怎麼不會想看看如果是自己的至親會如何呢?

大大你的想法才是"只把自己家人當人"的思考模式吧

還有大大你把一個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 套用在我處理我父親的事件方是上來比較

分明就是模糊整個焦點 對的 我承認我身為兒子 在處理這件事情上確實很差 我很不孝

但是假如我是看到我父親當場被毆 你覺得我不會出手相救 ? 請你用膝蓋想想吧.

而且你根本不知道我知道我父親第一次被打之後的作為就拿來亂比喻(youtube上有回應過)

真的.....................


blink_blink21 wrote: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恕刪)


第一 喝斥後被打的半死的機率基本上以郵差先生這麼會閃躲的技巧 我認為微乎其微.

第二 假如郵差真的被打的半死 主要負責任的也應該是嫌犯不是嗎 ? 然而我相信因為

郵差先生的見義勇為的事蹟感動社會大眾 來自社會上的關懷和支持肯定是不會少.

而且不要說我會發一個圖文並茂的集氣文 我們家肯定把郵差當作在世恩人來看待.


我是不知道書讀的高是不是真的不錯 但是我知道就是有一些人偏頗的去助長社會的漠視

這樣對於將來的台灣社會究竟真的是好事 ?

我現在才發現在這裡 打一些嘴砲好像..............







好像也不錯耶...................
酒駕刑責加重
根據新法,若喝酒、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人於死,從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有其認定標準。簡言之,凡是出於傷害之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傷害既遂。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過失傷害車禍為其適例

過失致死屬於刑法殺人罪之一,以下為刑法法律相關規定。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故意傷害依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差別是有沒有「殺人的意圖」,也就是以犯行人之犯意來論定之。
最主要的判定依據應該是「行為瞬間能不能預見被害人的死亡」,舉例來說,如果只是想把一個人打一頓,當下只是受傷去醫院,卻傷口感染死了,這時宜判定傷害致死,但如果「想把一個人打死」、「明知繼續打下去會死卻不停手」或是「打完後明知道放著不管會死卻不送醫」就是殺人罪。

刑法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参考..参考...

喝完酒`把狗撞成重殘..成本最低.





blink_blink21 wrote:
如果郵差喝斥後被打個...(恕刪)
我覺得問題的關鍵, 不是在於那個郵差有沒有報警,或有沒出手相救,

而是在於他報警的時機,

都已經在他眼前打成那樣了,

郵差是不是可以當下假裝信送完了 ,抽身離開, 然後到別的安全地方馬上報警,

但實際上呢,

在樓主父親被揍的當下, 郵差仍淡定的繼續丟信(這時信有那麼重要嗎?), 時間就這樣拖著,

有沒想過, 萬一運氣不好的話, 後果難以想像........

郵差不一定要出手與溫嫌拉扯 ,因為真的有危險性,

但是及時報警 ,卻很重要,

我一直覺得 ,關鍵在於他報警的時機.
幸福很簡單 wrote:
關聯性在那?
這是很...(恕刪)



那也請這位大大 把當時我父親被毆打的錄影帶摳下來給你的叔伯長輩看

相信你小時候的公民教育 "見義勇為" "路見不平 拔到相助" "守望相助"等等

沒有少教育你吧 這些"人情世故"你應該也是懂得的 .....
Irene1058 wrote:
我覺得問題的關鍵, ...(恕刪)


我也覺得~關鍵在於他報警的時機....

一開始我以為郵差是冷漠的走開~但原來報警的是他!但有必要堅持要把信投完嗎?郵差在目擊版主爸爸被暴徒攻擊的當下,就算為了自保不敢對版主爸爸施援手,那也應該趕快騎車到隔壁巷子先報警阿?救人比投信重要吧...

=====================================


第一 喝斥後被打的半死的機率基本上以郵差先生這麼會閃躲的技巧 我認為微乎其微.

第二 假如郵差真的被打的半死 主要負責任的也應該是嫌犯不是嗎 ? 然而我相信因為

郵差先生的見義勇為的事蹟感動社會大眾 來自社會上的關懷和支持肯定是不會少.

而且不要說我會發一個圖文並茂的集氣文 我們家肯定把郵差當作在世恩人來看待.


我是不知道書讀的高是不是真的不錯 但是我知道就是有一些人偏頗的去助長社會的漠視

這樣對於將來的台灣社會究竟真的是好事 ?

我現在才發現在這裡 打一些嘴砲好像..............







好像也不錯耶...................
============================================版主~你這篇回覆真的有點太過了!郵差也作了幫忙報警的動作~不是影片中全然冷漠離開

我看完你爸爸被毆打的影片,到現在心還是糾結心疼的!希望你爸爸能早日康復
版主,祝您的父親早日康復,

不知道您對動手打人的『惡鄰』提告了沒有,

如果是重傷害是告訴乃論,可有檢察官提告,

還有,看到『家暴』可情況下可以申請保護令,不知道有『惡鄰』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申請保護令,可否有懂法律的網友提供建議。


另外,我想『惡鄰』的作為應該可以『驅離』吧,


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http://city.udn.com/54532/4844216#ixzz2qIufmdA8
【聯合報╱記者楊孟立、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2.07.08 02:41 am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在家中縱火和恐嚇住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九成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

「我們忍他很久了,謝天謝地,希望他早點搬走」,住戶獲悉官司勝訴後說。社區保全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罵過、恐嚇過,大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會連署要他搬走,現在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被判強制搬離的梁姓住戶,昨天不在家,無法得知他搬不搬家。社區保全說,梁因家暴案發監執行,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看到他了。桃園地院指出,梁姓男子還可上訴,如果判決確定,他仍拒絕搬遷,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警察局協助執行強制遷離。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指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在社區大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社區住戶去年九月連署要求他搬家,他拒搬、依然故我,管委會去年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六十八戶有近九成出席,九成三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管委會以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

「我會去治療,希望留在社區」梁姓男子在地院審理時說,他心情低落,難控制情緒,已向住戶道歉,如果被驅離,將會流落街頭。

不過,管委會不願讓步,法官依據管委會提交的證據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效,強制他遷離社區。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申請方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34437171&ctNode=45340&mp=108001(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1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臺中,逃到臺北,則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我們確實是生活在鬼島無誤

以後還是日頭赤炎炎 隨人顧性命就好

樓主 若這次溫嫌關進去再出獄後

我相信還是會再發生一樣的事

只是下個倒楣的對象不知道是誰?

我想大家最後都模糊了焦點,一直在對於樓主對於郵差不知感恩圖報反而指責這件事發文,這是一個討論區每人有每人的意見,同樣樓主跟網友都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是好是壞大家心裡自有公評,但我想樓主發文的目的是要告訴我們這個很貼近我們生活的問題為何一直沒人關心,假如您家隔壁住了一個刺龍刺鳳,吸膠酗酒,無業整天在社區閒晃的人,像一顆不定時炸彈,您會不會為您家人子女出入捏把冷汗?他這顆炸彈還沒引爆沒錯,但每每都是(出大事)了大家才在亡羊補牢,我只是不想大家模糊焦點.人已被打,打人的人還在社區趴趴走,如何解決這長久以來的問題,有賴大家共同思考解決.樓主最近應該很忙,我想若不是樓主希望大家能發揮群眾的力量讓政府正視這個社區安全問題,也不用浪費時間上來發文吧~
  • 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