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了清朝全部領土的繼承權,
彼時台灣還在馬關條約的割讓下,
也就是屬於日本領土,
因此台彭的法理地位取決於後續馬關條約的廢止與否。
以下是具有國際法地位的幾份文件,
對馬關條約的規定原文:
1.波茨坦宣言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2.開羅宣言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3.降伏文書(日本投降宣言)
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中英美蘇四國在此文件中將被稱為盟邦。
余等茲宣布:日本大本營與所有日本軍隊及所有在日人管制下的軍隊,無論在任何地點,向盟邦無條件投降。
余等茲命令駐紮在任何地域之日本軍隊及日本人民,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動,保存所有船舶,航空器及軍民財產,使免毀損,並遵照履行盟邦統帥或在彼指揮下日本政府之代理機關所規定之一切要求。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大本營立即發佈命令於所有駐紮任何地域之日本部隊,及在日本管制下之一切部隊之司令官,使彼等自身及在彼等管制下之一切部隊,無條件投降。
余等茲命令所有民政及陸海軍官員,遵照並履行盟邦統帥對實施此次投降所認為適當而發佈或經其授權所發佈之一切公告命令及指示。余等並指揮此類官員除經統帥或其授權等別解職者外,各留崗位,繼續執行其非戰鬥性質之職務。
余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項條款,並發佈及採取經盟邦統帥或其他經指定之盟邦代表,為實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及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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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三份國際法文件,
馬關條約廢止,
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當時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也就是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後續中國出現兩個政府内戰,
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針對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地位,
與中國領土主權,
展開爭奪,
爭奪結果為兩岸分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占有了大部分中國領土,
而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到中國領土台灣島上。
雙方都未放棄對彼此領土主權之聲索,
也無簽署和平協定,
視爲内戰未終止。
因此,
同屬中國之領土,
法理上的台灣島的領土主權,
要由全體中國人民決定,
非島上人民可以單方面決定,
這就是台灣真正的法理地位。
tony333324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 還沒有中共國
中共國於1949年獨立, 這時候的中國人, 在淪陷的大陸地區, 已經改國籍了, 叫做中共國.
如果你一直要拿以前的法理來預見未來發生的事情.
我相信沒有人做得到
現行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來決定中華民國的走向, 才合理吧
你讓一堆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來決定中華民國的走向, 這不合理吧
難道印度人能投票表決中國屬於印度, 然後一個接一個投票, 直到統一地球?
全錯,
首先,大陸的人民並沒有改國籍,
只是由中國的另一個政府治理,
這點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如下規定。
也因此,
大陸地區人們在中華民國憲法中,
依然是中華民國政府人民。
先去搞懂最基本的現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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