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小綠綠 wrote:光是不配合的行為態度,就可以依照妨礙公務定罪了。 你蠻適合住在北韓耶~~~~~~~~~~~~~~~~~~~~~刑法第135條[1]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140條[2]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
Dwing wrote:"疑超載" 算不算有罪證? 好好笑,你都看到有"疑"這個字了,也就是警方在對方還沒有確定有沒有超載的時候就開槍了,這位司機超載跟超速都不是開槍的原因,警察不會為了這種事情開槍,而是這位司機拒絕配合攔檢。Dwing wrote:伊拉克可是讓聯合國檢查過了 伊拉克就是一開始不願意配合武檢,等到美國決定要出兵的時候,才要配合已經來不及了。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2022/1/8 15(恕刪) 大叔連重點都不會看,是有老花嗎?135條[1]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岡山警分局鳳雄派出所員警上午執行巡邏勤務,在燕巢交流道下,發現39歲盧男駕駛砂石車輪胎明顯下沉,疑超載過重。警方驅車上前示意停車受檢,盧男拒絕配合,反開車逼向員警,一旁許姓巡佐見狀依警械使用條例,朝砂石車左後輪胎擊發2槍制止;盧男不停車受檢,駕車迴轉往國道10號交流道方向逃逸。